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0 证券简称:圣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圣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4家投资者,其中青岛融实创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参与认购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80 证券简称:圣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1号)核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892,81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5,627,7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82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807,796.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2月27日出具了XYZH/2015JNA30008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曲阜支行,账号为218225306046,截止2015年2月16日,专户余额为20,662.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动车辆用动力电池和长寿命储能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曲阜支行,账号为:1608002629020413025,截止2015年2月16日,专户余额为4,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雪莲、范信龙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