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7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0日下午2时4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下午3:00 至2015年3月20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林伟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10人,代表股份 290,809,7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64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89,230,94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33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7人,代表股份数1,578,7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18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14年底总股本495,845,0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 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68 %。
7、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2015年度由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为30亿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具体对外担保额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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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林伟光先生在此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90,594,7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261%;反对21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73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2532%;反对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7468%;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孙伊百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