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2号”文核准,共发行新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75.7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024.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17日到账。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验字(2015)第267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5年3月 24 日在上海,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5年 3月 1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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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吴卫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指定人员。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