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18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责任纠纷88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8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175,305.2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
二、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共计84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22日,本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号、第138号两份《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开庭时间为2015年2月3日下午2:30时。详见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接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上述两起案件的开庭时间将做调整。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两份。(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5年4月28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涉及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传票,原告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诉讼涉及金额48,500.76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涉及的88起民事诉讼案件已开庭86件,判决84件,其余开庭时间均已确定,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起诉公司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的案件尚有2起未开庭,后续是否还会增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不确定,同时公司争取由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