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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再次通知
    2015-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5-016

      H股代码: 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5-016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再次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31日14:00开始依次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3月31日

      至2015年3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2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具体内容详见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及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9、1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H股股东参见H股临时股东会及类别股东会通告)。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4),并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之前在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将回执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出席登记

      1.拟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应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在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但出席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拟出席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和方式参见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3.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4.股东授权委托书至少应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备置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 A 座(邮编:100039)

      2.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段银华,李强

      4.联系电话:010-51878069,010-51878061

      5.传真:010-51878417

      6.电子邮箱:ir@crec.cn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三)报备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附件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