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特别报道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3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5版:信息披露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2015-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3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19日以证监许可[2014]841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49元,募集资金总额147,528.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0,452.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7,075.20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 9月2日全部到位,存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牛塘支行的32001626739052502637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630.7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444.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4)00075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根据2014年10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用募集资金29,891.9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根据公司2014年10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11月6日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83,491.9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共计29,891.98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投入金额为53,599.92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52,206.25万元,募集资金账户累计取得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212.08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为42.41万元,支付手续费0.84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权限范围的支出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14年9月29日,公司及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公司子公司连云港亚邦供热有限公司、子公司连云港市赛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招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钟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查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余额为52,206.2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无。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2014年9月2日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共计298,919,828.38元,该款项已于2014年10月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298,919,828.38元,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14)732号《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并于2014年10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298,919,828.3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六)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根据公司2014年10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11月6日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为5.00亿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4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18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对象: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

      增资金额:增资总额7,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增资人民币2,100万元

      一、增资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以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为主体实施“3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并将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其中由本公司增加投入货币资金2,100万元,项目管理团队及其他自然人投入货币资金4,900万元。增资后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对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51%。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

      公司本次增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

      注册地址: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区),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旭东

      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化工设备销售

      2、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001.9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61.20 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39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9.60 万元。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增资完成后,相关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有效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19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4日,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多年以来一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有清晰认识,2014年天衡对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应项目进行了审计,能够为本公司提供合规的服务。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天衡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公告编号:2015-02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是公司落实和执行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准则,并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

      2、本次调整未对公司2013年末及本期末报告的总资产和净资产,以及2013年度及本期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概述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共四项准则,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三项会计准则。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于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201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规定,于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开始正式执行该准则。

      二、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准则未予规范的 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因 此,公司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 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应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元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末及本期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3年度及本期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并对涉及有关报表比较数据的,进行了相应列报调整。

      2013年12月31日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仅对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 年末及本期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3年度及本期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40 号—合营安排》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情况:执行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财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财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188证券简称:亚邦股份公告编号:2015-021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0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常州市中吴大道1803号常州九龙云天大酒店二楼师源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0日

      至2015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旭东、许济洋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4月14日—4月18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股东授权委托书(连同其它授权文件)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送至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 13:15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丽娜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13163

      电话号码:0519-88319711

      传真号码:0519-88231528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