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更正及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更正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告更正内容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阳光新业”)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L12号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经核查发现该公告第四部分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段“1、成交金额:北京瑞景阳光45%股权转让对价共计331,890,000元;其中,嘉源盛达受让28.8%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212,409,600元,众元投资受让16.2%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212,409,600元。鉴于瑞景阳光向阳光新业提供的资金142,83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的资金109,270,000元冲抵乙方应付阳光新业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冲抵后受让方应支付阳光新业净额为222,620,000元,其中,嘉源盛达应支付阳光新业142,476,800元,众元投资应支付阳光新业80,143,200元。”上述交易款项尾数有误。
现更正为“1、成交金额:北京瑞景阳光45%股权转让对价共计331,890,542元;其中,嘉源盛达受让28.8%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212,409,947元,众元投资受让16.2%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119,480,595元。鉴于瑞景阳光向阳光新业提供的资金142,83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的资金109,274,426元冲抵乙方应付阳光新业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冲抵后受让方应支付阳光新业净额为222,616,116元,其中,嘉源盛达应支付阳光新业142,474,314元,众元投资应支付阳光新业80,141,802元。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二、公告补充内容
(一)交易标的的相关情况
1、瑞景阳光公司近三年交易情况说明
2013年12月24日,本公司持有30%股份的豪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投资”)收购Reco Shine所持有的瑞景阳光4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于2013年12月24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3-L52号对外投资的公告,该次股权转让瑞景阳光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00,442.17万元,45%股权转让价格为32,174万元。
2、瑞景阳光的审计情况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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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北京嘉源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嘉源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340室
法定代表人:翁焕文
注册资本:100万元
成立时间:2010年9月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13206713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北京诚信乾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嘉源盛达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翁焕文
2、北京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余于河
注册资本:1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608554996
成立时间:2015年1月27日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控股股东:余于河持有众元投资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余于河
(三)董事会关于交易款项风险的说明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共计331,890,542元,鉴于标的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阳光”或“标的公司”)向阳光新业提供的资金142,830,000元,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瑞景阳光向阳光新业提供的资金109,274,426元冲抵交易对方应付阳光新业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冲抵后交易对方应支付阳光新业净额为222,616,116元。
协议同时约定,交易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向阳光新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首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递交后向阳光新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80,000,000元,剩余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以领取瑞景阳光新营业执照为准)后7日内支付。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经收到交易对方按期支付的1亿元,预计本月内瑞景阳光将完成向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交易对方也承诺将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支付8,000万元。剩余151,890,542元将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以领取瑞景阳光新营业执照为准)后7日内支付。
综上,本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不久交易标的工商登记变更前能收到超过50%的交易款项,剩余款项大部分将用本公司欠付标的公司的债务抵偿。因此,本次交易涉及工商登记变更前本公司能收取近90%的交易款项。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约定能够有效保证公司交易款项的收取基本不存在风险。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对方按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说明
瑞景阳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东单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金额为52,000万元,以瑞景阳光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实际借款发生额为5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公司为该笔借款向交通银行东单支行提供了全额担保,君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上述担保情况可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L12号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截止2015年2月28日,该笔借款余额为51,250万元。
本次交易,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嘉源盛达和众元投资合计转让瑞景阳光45%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瑞景阳光10%股权,嘉源盛达持有28.8%股权,众元投资持有16.2%股权,君汇持有 45 %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嘉源盛达和众元投资将就前述本公司对交通银行的贷款按其本次交易后持股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由于本次交易之前,本公司已经就瑞景阳光贷款向交通银行东单支行提供了全额担保,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将继续管理瑞景阳光持有的物业资产,瑞景阳光公司经营仍将继续由本公司管理。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嘉源盛达和众元投资按其本次交易后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平合理对等。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