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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总额:148,500万元人民币
●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发生的累计担保金额为96,679.16219万元人民币
●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子公司的及时正常开展业务,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集中审议,同时提请批准公司该担保额度适用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1.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审议本次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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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批担保总额合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58%(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94,127.49万元)。
截止审议本次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6,679.162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7%,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2.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2015年度,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会新增贷款等融资或在现有贷款到期后继续进行融资,公司将在预计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提请批准公司该担保额度适用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子公司实际申请担保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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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额度合计金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49%。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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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当地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自各零售门店开业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信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上述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主要用于推进青岛李沧项目的尽快建成,有利于项目正常运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以上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5-01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与工商登记部门有关规范的要求,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餐饮”项目,以及修改英文名称。
现拟对公司章程据此作相应修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四条中规定的“英文全称:SILVER PLAZA GROUP CO.,LTD”
现拟修改为“英文全称:INZONE GROUP CO.,LTD”
2.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外投资及管理;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首饰加工及销售;国内广告业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会议、展览服务;房屋场地租赁;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服务;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图书期刊及音像制品零售;三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停车服务;保健食品;代收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
现拟修改为:“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外投资及管理;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首饰加工及销售;国内广告业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会议、展览服务;房屋场地租赁;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服务;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图书期刊及音像制品零售;三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停车服务;保健食品;代收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餐饮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3.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拟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拟修改为“(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否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拟修改为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否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修改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的修改。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据此作相应修改如下:
1.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为维护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现拟修改为:“为维护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2.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现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拟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拟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拟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以上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更加明确的、清晰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明确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5-02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降低融资等金融业务的成本费用,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各续签协议一年。现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继续签订该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的主要条款不变,继续由其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2015年,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为同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参与表决董事5名,其中,关联董事2名,非关联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2名),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名,反对0名,弃权0名,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项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000000043475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6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财务公司取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证号为00489877。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一)金融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1.存款服务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
2.资金结算服务
(1)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指令协助本公司实现交易款的收付,以及与结算相关的其他辅助业务。
(2)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由双方约定,并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3.贷款服务
(1)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
(2)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颁布之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利率。
(3)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总额(包括贷款、票据贴现等)不低于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日均存款余额。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保险代理、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2)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二)主要责任与义务
1.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本公司支付需求;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务公司在为本公司提供存款和相关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本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财务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本公司的存款,本公司有权从财务公司已经提供给本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的款项,同时,本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财务公司过错导致本公司的存款、结算资金等出现损失,财务公司应全额赔偿本公司的损失,且本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财务公司无法全额偿还本公司的损失金额,则其差额部分本公司有权从财务公司已经提供给本公司的贷款中抵扣。
(三)金融服务协议生效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按法定程序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起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视公司的审批情况决定协议的终止或延续。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均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的费用水平,本次关联交易可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有利于降低公司金融业务成本,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能够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与本次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与使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平、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5-02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于2015年3月26日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明先生主持。
经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通过《2014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四、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真阅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同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认为,董事会审议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给予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理回报,和保证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