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4—01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通讯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014年度绩效考核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
解锁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依照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解锁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可解锁比例34%,可解锁股份合计为1713600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本期股份解锁的有关事宜。
董事张翀宇、徐师军、王秀华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5-016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下午2:30在金宇集团一号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本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93名激励对象所持的171.36万股限制性股票均满足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解锁条件,可申请解锁。截至2015年3月24日,解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1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713,60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4月3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13年12月24日,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宇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4年1月7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4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3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4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3月25日,激励对象93名,授予数量504万股,授予价格为12.78元/股。预留5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
6、2014年4月14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14年4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15年3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24日,激励对象3名,授予数量56万股,授予价格为26.34元/股。
9、2015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锁的议案》,依照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解锁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的第一交易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34%,可解锁股份合计为1,713,600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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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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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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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4 月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13,60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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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就本次解锁,金宇集团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金宇集团董事会通过的解锁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金宇集团可以实施本次解锁。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5年3 月19日、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8日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8日
至2015年4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持有公司11.75%股份的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3月2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及时发出《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鉴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增加,对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规定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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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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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四、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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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加盖公章的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在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2015年4月7日,上午9:00-下午5:00。
3、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田野、宋晓庆
(3)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0
邮政编码:0100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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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19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利润分配
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内容:金宇集团2014 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
会议时间:2015年3月31日 15:30-16:30
会议形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主题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利润分配等具体情况,决定以网络互动方式举行金宇集团2014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时间和形式
召开时间: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15:30-16:30
召开形式:网络互动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交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三、公司出席说明会的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公司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财务总监。
四、投资者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在2015年3月31日15:30-16:30登录上证e互动(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在线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欢迎投资者在说明会召开前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问题预先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问答。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真号码:0471-6539430
联系人:田野、宋晓庆
电子邮箱:tiany@jinyu.com.cn,songxq@jinyu.com.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