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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9版)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应对其进行核查。

      5、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收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该事项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公司将对投资进展情况继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9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为健全和完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合理、有效的回报股东,增加利润分配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并综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订《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确保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及连续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下阶段的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利润分派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在公司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并提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0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在国内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公司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整合公司资源。一方面推新业务,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服务新业务高速增长,地铁、标志性建筑等重点项目势头良好;另一方面提效率,强化客户风险控制和内部岗位工效管理,公司抗市场增速放缓风险的综合能力增强。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1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刊载于2015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同时,《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刊载于2015年3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敬请投资者查阅。

      为使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方便广大投资者与公司更好的沟通和交流。我公司将于2015年4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蔡永太先生,独立董事王凤洲先生,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林千宇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2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30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智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李智勇先生请求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其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生效后,李智勇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李智勇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李智勇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期间,李智勇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李智勇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智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