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14版)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13、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则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产量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此外,还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进行摊销。
(2)研究与开发支出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附注四、17“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减值”。
14、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客户验收后有3个月的质保期,质保期过后或质保期内收到货款的确认并通知开票,于开据发票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5、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6、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所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系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本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后计算得出。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也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上述例外情况,公司确认其他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转回,或者未来不是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例外情况,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除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17、职工薪酬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公司按规定参加由政府机构设立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应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8、股利分配
资产负债表日后,经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9、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本年度公司无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
本年度公司无会计估计变更。
20、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年度公司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收购人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周镇科
日期:2015年3月30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谢建龙
日期:2015年3月3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于程洋 彭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黄扬录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30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周之文 顾洪锤
负责人签名:王正洋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15年3月30日
收购人:周镇科
日期:2015年3月30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谢建龙
日期:2015年3月30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周镇科身份证明;
2、大晟资产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大晟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镇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镇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6、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所应履行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7、关于符合收购人条件的声明;
8、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10、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103室
附表
■
收购人:周镇科
日期:2015年3月30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谢建龙
日期:2015年3月30日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永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永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527XXXXXXXXX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975,062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宝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A股股份9,975,062股。
认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宝诚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4%。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月9日。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20.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宝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宝诚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上市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一次性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获得2015年1月9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3月12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报批程序。
六、股份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永建
签署日期:2015 年3月 3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永建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少达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锦花路天骄世家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30区前进一路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少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6XXXXXXXXXXXX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锦花路天骄世家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30区前进一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宝诚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975,062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宝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A股股份9,975,062股。
认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4%。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月9日。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20.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宝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宝诚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上市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一次性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获得2015年1月9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3月12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报批程序。
六、股份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少达
签署日期: 2015年3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少达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乐强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怡景大厦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怡景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宝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乐强
性别:男
曾用名(如有):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住权:无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521XXXXXXXXXXXX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怡景大厦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怡景大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陈乐强本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所发行的部分股票的目的:长期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宝诚股份12,468,828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1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宝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A股股份12,468,828股。
认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宝诚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宝诚股份股份总数的7.17%。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月9日。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20.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宝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宝诚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上市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一次性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获得2015年1月9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3月12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报批程序。
六、股份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停牌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乐强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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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乐强
签署日期: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