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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上午0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15:00-2015年3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章杰律师、孔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575,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2130%。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575,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21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人数为0;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会议并表决的人数为0。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49,57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马骏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已于2015年3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章杰律师、孔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