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财富故事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1日   按日期查找
    B6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1版:信息披露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3、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为2015年4月7日(含该日)至2015年5月6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自2015年5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一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及转换,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满一周年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6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运作期,2015年4月7日(含该日)至2015年5月6日(含该日),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2015年5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也将相应顺延。若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单笔申购(指场外申购或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前端收费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除上述特定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最低份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申请的具体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转换费率表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笔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 份并且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投资者的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3、适用基金与适用交易场所

      通过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份额之间的以及以下基金份额相互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09)

      (2)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110)

      (3)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1)

      (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3)

      (5)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4)

      (6)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5)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份额之间的以及以下基金份额相互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09)

      (2)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110)

      (3)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1)

      (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3)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场外交易,若场内基金份额欲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登记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传真:+86-21 23261199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南京银行、和讯、诺亚、众禄、天天、好买、数米、长量、同花顺、展恒、万银财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国元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信达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中航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华宝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太平洋证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可进行系统内转托管也可以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4、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为准。

      5、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募集情况

      ■

      注:按《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3月31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