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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038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15:00至2015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芒关松白路茂硕科技园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会议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和完备性说明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1次定期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1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3、单独计票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议案5-10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 年3月31日 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芒关松白路茂硕科技园董秘办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 2015年3月31日 17:0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芒关松白路茂硕科技园董秘办。(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55 传真:0755-27659888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 362660

      2、投票简称:“茂硕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 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一: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二: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 年4月2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得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 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激活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时,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有10项议案,如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方吉槟

      联系电话:0755-27659888

      联系传真:0755-27659888

      联系邮箱:jibin.fang@mosopower.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芒关松白路茂硕科技园董秘办

      邮政编码:518055

      2、 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五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040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茂硕电源”)2014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工作已经完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方笑求、蓝顺明作出了包括锁定期、盈利预测补偿等方面的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宗佩民、曹国熊作出了包括锁定期、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等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先生作出了包括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承诺。上述承诺已被《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在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方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作出的以下各项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承诺其将及时向公司提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配套融资认购方宗佩民、曹国熊已经分别出具《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其将及时向公司提供本次认购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认购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①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②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③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④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承诺其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配套融资认购方宗佩民、曹国熊已经分别出具《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①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②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③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④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承诺其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方笑求承诺其本次认购茂硕电源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蓝顺明承诺其本次认购茂硕电源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时,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后,蓝顺明本次认购的茂硕电源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后解锁25%;②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25%;③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50%。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方笑求、蓝顺明需要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则方笑求、蓝顺明应先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剩余股份方可解锁转让,解锁后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若方笑求、蓝顺明未来在茂硕电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茂硕电源在前述锁定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红股分配,则方笑求、蓝顺明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若方笑求、蓝顺明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方笑求、蓝顺明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配套融资认购方宗佩民、曹国熊已经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其认购茂硕电源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茂硕电源在前述锁定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红股分配,则其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若宗佩民、曹国熊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宗佩民、曹国熊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内幕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方笑求、蓝顺明、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方正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五、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承诺其已经依法履行对湖南方正达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湖南方正达合法存续的情况。方笑求、蓝顺明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股权为方笑求、蓝顺明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六、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证公司及标的资产的独立性,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公司和湖南方正达的人员、机构、资产、业务、财务的独立性。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先生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公司和湖南方正达的人员、机构、资产、业务、财务的独立性。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①截至该承诺函签署日,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②在方笑求、蓝顺明持有茂硕电源股份期间及全部减持茂硕电源股份后五年内或担任茂硕电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任茂硕电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两年内,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任何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方笑求、蓝顺明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先生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①截至该承诺函签署日,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②在作为茂硕电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顾永德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方笑求、蓝顺明在持有茂硕电源股份期间或担任茂硕电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方笑求、蓝顺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茂硕电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方笑求、蓝顺明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先生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顾永德在作为茂硕电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顾永德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茂硕电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顾永德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茂硕电源、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九、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函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函》,承诺如下:若湖南方正达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方笑求、蓝顺明将全额补偿湖南方正达及其子公司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缴纳的罚款。

      十、关于税收追缴补偿的承诺函

      方笑求、蓝顺明已经分别出具《关于税收追缴补偿的承诺函》,承诺如下:若湖南方正达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条件而被税务部门追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处以罚款、缴纳滞纳金,方笑求、蓝顺明将全额补偿湖南方正达被追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缴纳的罚款、滞纳金。

      十一、业绩及补偿承诺

      公司与方笑求、蓝顺明于2014年11月17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涉及承诺事项的约定如下:

      (一)盈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数

      方笑求、蓝顺明承诺,湖南方正达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额(净利润数额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额为准,下同)分别不低于3,484.8万元、4,356.0万元、5,227.2万元。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未能在2014年实施完成,则湖南方正达的承诺净利润相应调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4,356.0万元、5,227.2万元、5,400.0万元。

      (二)实际净利润与标的资产减值的确定

      由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湖南方正达专项审计报告(与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对湖南方正达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未能在2014年实施完成,则相应顺延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进行审计确认。

      在2016年度(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未能在2014年实施完成,则相应顺延至2017年度)湖南方正达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45日内,由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业绩及减值补偿方式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三年内(含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当年),若湖南方正达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承诺净利润数额,方笑求、蓝顺明应向公司补偿。方笑求、蓝顺明各自应承担的补偿金额按其各自转让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三年的承诺净利润总额×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方笑求、蓝顺明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补偿公司,股份补偿按逐年计算、逐年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原则执行,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公司的,方笑求、蓝顺明应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1)股份补偿

      公司应在湖南方正达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方案,确定当年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由公司以1元的总对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10日内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当期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三年的承诺净利润总额×方笑求、蓝顺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补偿期限内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补偿期限内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方笑求、蓝顺明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超过的部分由方笑求、蓝顺明按本条约定另行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若当期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现金补偿

      若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股份补偿总数不足以补偿公司,则方笑求、蓝顺明应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

      方笑求、蓝顺明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三年的承诺净利润总额×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当期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小于0,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2、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金额>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方笑求、蓝顺明同时应向公司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额之间的差额,方笑求、蓝顺明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补偿公司,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公司的,方笑求、蓝顺明应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

      (1)股份补偿

      公司应在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方案,确定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由公司以1元的总对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10日内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补偿期限内应回购方笑求、蓝顺明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方笑求、蓝顺明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超过的部分由方笑求、蓝顺明按本条约定另行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

      (2)现金补偿

      若方笑求、蓝顺明股份补偿总数不足以补偿公司,则方笑求、蓝顺明还应以现金补足。

      方笑求、蓝顺明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方笑求、蓝顺明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方笑求、蓝顺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方笑求、蓝顺明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若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则方笑求、蓝顺明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4、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实际净利润数额不足承诺净利润数额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方笑求、蓝顺明作出的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外,其他各项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 041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募集配套资金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说明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本次交易对方方笑求、蓝顺明分别持有方正达50%的股权,合计持有方正达100%的股权。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方笑求、蓝顺明分别持有的方正达27.5%的股权,合计55%的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股权收购的现金对价支付以及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剩余部分将用于向方正达增资,以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茂硕电源将直接持有方正达55%的股权,方正达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分别购买方笑求、蓝顺明各自持有的方正达27.5%股权,茂硕电源将向方笑求、蓝顺明分别发行935万股股份,合计1,870万股股份,并分别支付1,504.8万元,合计支付3,009.6万元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

      此外,茂硕电源将分别向特定对象宗佩民、曹国熊发行311.665万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5,385.5712万元,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14年8月13日,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13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2、2014年9月1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1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3、2014年9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

      4、2014年10月28日,湖南方正达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方笑求、蓝顺明将合计持有的方正达55%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议案;

      5、2014年11月17日,茂硕电源与交易对方方笑求、蓝顺明签署《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6、2014年11月17日,茂硕电源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宗佩民、曹国熊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7、2014年11月17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及相关议案;

      8、2014年12月3日,本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及相关议案;

      9、2015年1月12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充协议》及《增资框架协议》的议案。2015年1月13日,茂硕电源与交易对方方笑求、蓝顺明及湖南方正达签署《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充协议》及《增资框架协议》;

      10、2015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笑求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号文件),核准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1、2015年3月4日,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湖南方正达本次55%股权过户至茂硕电源名下的工商变更,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15年3月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060004号验资报告;

      12、2015年3月17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宗佩民、曹国熊缴纳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款;2015年3月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配套融资的新增股份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060005号验资报告;

      13、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就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融资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14、2015年3月23日,公司开始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工作,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工作结束。

      本公司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茂硕电源与方笑求、蓝顺明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南方正达55%的股权。

      截至2015年3月4日,根据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标的公司55%股权已登记过户至茂硕电源名下,湖南方正达55%股权转让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成为茂硕电源控股子公司。

      因此,截至2015年3月4日,茂硕电源与方笑求、蓝顺明已完成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茂硕电源目前已合法拥有湖南方正达55%的股权。

      2015年3月26日,上市公司已按照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方笑求、蓝顺明支付了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部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南方正达55%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的问题。

      2、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宗佩民、曹国熊,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6,233,300股新股,最终实际分别向宗佩民、曹国熊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116,650股,合计人民币普通股(A股) 6,233,300股。本次向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64元/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53,855,712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475,712元。

      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上市公司已向宗佩民、曹国熊发出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截至2015年3月12日,西南证券的专用收款账户收到宗佩民、曹国熊缴纳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款53,855,712元。截至2015年3月17日,茂硕电源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西南证券支付的本次配套融资款,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已经全额到位。

      3、验资情况

      2015年3月5日、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分别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060004号、[2015]48060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17日止,茂硕电源实际增资24,933,3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8.64元,其中方笑求、蓝顺明以股权出资18,700,000元,宗佩民、曹国熊以货币出资6,233,300元。公司本次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277,341,300元。

      4、本次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就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融资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深圳证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向交易对方、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向方笑求、蓝顺明、宗佩民、曹国熊发行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5年4月2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说明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及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前后,不存在因本次交易事项导致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程序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标的资产湖南方正达在本次交易期间,亦未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说明

      (一)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公司未发生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包括:公司与交易对方方笑求、蓝顺明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宗佩民、曹国熊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六、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过程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出具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业绩及补偿承诺》、《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函》、《关于税收追缴补偿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交易对方、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续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八、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认为:

      1、茂硕电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割已经完成,上市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宗佩民、曹国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茂硕电源名下,茂硕电源已合法持有湖南方正达55%的股权。上市公司已向方笑求、蓝顺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3、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茂硕电源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茂硕电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九、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国枫律师认为:

      1、茂硕电源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已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有效通过,且本次重组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前述授权与批准均合法有效。

      2、茂硕电源已完成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之标的资产过户、向方笑求和蓝顺明支付现金对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登记申请手续;茂硕电源尚需就上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并就前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茂硕电源已完成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行股票相关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和发行新股的登记申请手续;茂硕电源尚需就上述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批准,并就前述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3、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茂硕电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更。

      5、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茂硕电源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茂硕电源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的约定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茂硕电源已披露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7、本次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重大法律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经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证明、相关债权债务处理证明以及证券发行登记证明;

      3、西南证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购买标的资产交割法律意见书;深圳证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042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

      配套资金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笑求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号文件),核准本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方笑求、蓝顺明合计持有的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方正达”或“标的资产”)55%股权。同时公司向特定对象宗佩民、曹国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据该批复文件,本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有关申请文件开展资产过户、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登记上市工作。目前,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有关事项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根据茂硕电源与方笑求、蓝顺明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南方正达55%的股权。

      截至2015年3月4日,根据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湖南方正达55%股权已登记过户至茂硕电源名下,湖南方正达55%股权转让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成为茂硕电源控股子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存储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宗佩民、曹国熊,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6,233,300股新股,最终实际分别向宗佩民、曹国熊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116,650股,合计人民币普通股(A股) 6,233,300股。本次向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64元/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55,712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475,712元。

      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上市公司已向宗佩民、曹国熊发出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截至2015年3月12日,西南证券的专用收款账户收到宗佩民、曹国熊缴纳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款53,855,712元。截至2015年3月17日,茂硕电源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西南证券支付的本次配套融资款44,975,712元(扣除承销等相关费用8,880,000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已经全额到位。

      三、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方笑求、蓝顺明支付了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四、验资情况

      2015年3月5日、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分别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060004号、[2015]48060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17日止,茂硕电源实际增资24,933,3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8.64元,其中方笑求、蓝顺明以股权出资18,700,000元,宗佩民、曹国熊以货币出资6,233,300元。公司本次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277,341,300元。

      五、发行股份登记上市情况

      本公司申请办理发行股份登记事项,2015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该批股份于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份于2015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茂硕电源向方笑求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茂硕电源向蓝顺明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后,茂硕电源向蓝顺明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1)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5个月后解锁25%;2)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25%;3)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50%。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方笑求、蓝顺明需要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则方笑求、蓝顺明应先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剩余股票方可解锁转让,解锁后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方笑求、蓝顺明另外承诺,如未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2、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宗佩民、曹国熊承诺,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后续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本公司的后续事项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发行股份而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等事宜。

      七、本次公告涉及的披露事项

      与本公告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验资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文件。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044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达完成增资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重组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支付收购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达”)股权的现金对价价款及支付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后剩余989.5504万元配套资金向方正达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2015年3月31日,方正达已经办理完成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方正达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85.1885万元,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

      方正达的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