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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7日下午2: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6日15:00至2015年4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5年3月18日和2015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树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0人,代表股份数829,514,1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38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828,345,6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32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7人,代表股份数1,16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59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审议通过本议案。

      2. 《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审议通过本议案。

      3.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审议通过本议案。

      4.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60,025,355.59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13,840,813.19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分别按2014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交易风险准备后剩余709,688,569.23 元。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2,361,472,640.37 元。

      综合考虑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1,957,166,0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7,429,961.92元,派现后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赞成828,967,7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341%;

      反对5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659%;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议案。

      5.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审议通过本议案。

      6. 《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在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的完成了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70万元整。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1%;

      审议通过本议案。

      7. 《关于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公司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20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投资额度内决定分次注资的具体事宜;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监管规定办理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相关手续。

      赞成829,38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4%;

      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0%;

      审议通过本议案。

      8. 《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以下事项:

      (1) 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资格,并在获得资格后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和黄金租借业务,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获得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资格后,如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批复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审批、工商变更等手续)。

      (3)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黄金业务相关制度。

      赞成829,38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46%;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50%;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公司2014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公司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及《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说明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