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23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能源”)于 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黔证调查通字2014001号)。因国创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15]1-1号)。国创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贵州证监局调查完毕,贵州证监局依法拟对国创能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国创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年5月4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TPI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年6月20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10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10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年4月1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199.38元,其中资产增加966,556.76元,负债减少227,642.62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229.15元(2013年3月12日国创能源披露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2,846,428.53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199.38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创能源2012年报和2013年年报、国创能源的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国创能源等的违法行为,时任国创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董事田盛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田盛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陈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贵州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24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2014 年7月8日披露的2014-46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47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项,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了裁决,仲裁结果如下:
一、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
仲裁庭裁决如下:
1、同意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撤回对第四被申请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2、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支付认购富义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款项本金人民币21,500,000元及预期年化收益人民币2,508,000元。
3、第三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其十日内向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偿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30,2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2,097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2,097元。
6、沈剑锋等15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将对 2014 年度业绩产生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851-85973347。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