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上接B22版)
  • (上接B21版)
  •  
    2015年4月9日   按日期查找
    B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3版:信息披露
    (上接B22版)
    (上接B21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B22版)
    2015-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2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4、决定或授权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单项资产核销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或当年累计核销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事项。公司总裁对子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及额度应予备案。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总裁)应制订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经理(总裁)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

    经理(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并向经理(总裁)负责,在其分工范围内直接分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总裁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并向总裁负责,在其分工范围内直接分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的报刊。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的报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办公地及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消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董事会的各项规定,履行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董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总裁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董事会的各项规定,履行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董事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前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并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总经理提议时。

    提议人提议召开董事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总裁提议时。

    提议人提议召开董事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邮件、传真、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送出。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发出,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第十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送出。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发出,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核,以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议程。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裁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核,以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议程。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15、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它内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厉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它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裁外的其它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屏、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四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一名。第四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出、传真、电报或以邮件方式送出;应提前十日发出通知。第八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出、传真、电报、快递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应提前十日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上述修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29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已经选举产生,公司办公地址已发生变化,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

    邮 编:518054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

    邮 编:210038。

    联系电话:0755-26009465

    联系传真:0755-26008476

    电子邮件:stock@protruly.com.cn

    公司网址:http://www.protruly.com.cn/

    联 系 人:董事会秘书周皓琳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张宁女士

    上述联系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有联系方式停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4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4日

    至2015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非独董)津贴的议案
    7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2、 特别决议议案:第2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074中达股份2015/4/20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出席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股东可采取传真方式登记,在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传真须在2015年4月21日17:00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二) 登记时间

    2015年4月21日 9:00~11:30,14:00~17:00

    (三) 登记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验证入场。

    六、 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26009465

    传真:0755-26008476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54

    2.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 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非独董)津贴的议案   
    7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31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2015年3月16日、3月17日、3月19日及4月8日,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分别减持5,840,000股、2,050,300股、12,997,060股、2,781,900股,累计减持23,669,260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的1.05%。减持均价分别为10.22元、10.31元、11.17元、13.23元,累计减持均价11.10元。

    本次减持前,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43,21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6.35%,本次减持后,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9,54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5.3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