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0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4月2日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慧慧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 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即(1)变更“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的募集资金14,000万元投向,用于投资公司“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2)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 的项目实施地点,由原计划厂区北面地块新建厂房设施变更为使用现有厂房3,000平方米,作为生产性用房,总投资、年产能及其它项目实施内容均不变。
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扩大公司药包材规模及经济效益。变更后的项目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募集资金部分投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负责新项目实施、并对办理有关手续等事项全权处理,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5-012。
二、 以 8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章程(草案)》系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前制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情况,需要公司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董事会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以 8票同意,0票弃权, 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此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本次董事会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上述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选择投票方式,适时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负责筹备上述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1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4月2日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成言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及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即(1)变更“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的募集资金14,000万元投向,用于投资公司“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2)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 的项目实施地点,由原计划厂区北面地块新建厂房设施变更为使用现有厂房3,000平方,作为生产性用房,总投资、年产能及其它项目实施内容均不变。该等变更可进一步改善生产经营的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2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项目一:
原项目名称 | 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 | |
新项目名称 | 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 | |
新项目投资总金额 | 14,000万元,均由募集资金投入 |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 14,000万元 |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 | 2017年 |
变更项目二:
项目名称 | 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 |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2,888万元,均由募集资金投入 | |
原实施地点 | 厂区北面地块新建厂房设施 | |
新实施地点 | 使用现有厂房3,000平方米 | |
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 | 2016年 |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拟分别投入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项目、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7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9,4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66.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5,173.10万元。截至2015年2月13日,公司该等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2015)28号验证。具体原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已投入金额 |
1 | 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 | 23,868 | 14,000 | 4,847.18 |
2 | 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项目 | 2,888 | 2,888 | - |
3 | 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008 | 2,000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 | 6,285.10 | |
合计 | 37,764 | 25,173.10 | 4,847.18 |
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1)“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投资总额为23,86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14,000万元,截止目前,该项目通过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其投入金额为4,847.18万元;(2)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2,88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亦为2,888万元。募投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仍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于公司主业发展相悖的情况。
201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及情况说明
(一)变更“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的募集资金14,000万元投向,用于投资公司“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的原因及可行性简要分析
公司为专业生产大输液系列产品的现代化制药企业,公司现有13条非PVC软袋大输液生产线,现有年生产能力为14,000万袋,为配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升产品质量,抢占市场先机,需增加产能,提高市场响应速度,满足公司业务扩张的需求,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拟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原计划将现有厂内仓库改建为生产车间,新购置8条非PVC软袋大输液生产线,以达到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的规模(新增量),总投资23,868万元。项目于2011年11月17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名称: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本地文号:黄发改备[2011]118号。该项目于2011年11月23日取得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黄环管[2011]84号)。项目于2012年初开始了建设锅炉房,天然气锅炉已启用、立体仓库四的土建及厂房主体结构已建成,立体货架及储运系统有待后续投入。
经公司研究,拟对原备案项目内容进行调整,新建8条非PVC软袋生产线变更为对现有13条非PVC软袋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该项目于2015年3月26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调整并取得备案文件(黄发改备[2015]32号),项目名称: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其中新建8条非PVC软袋生产线变更为对现有13条非PVC软袋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锅炉房、立体仓库、药包材车间及相应的车间设施用房建设均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由23,868万元调整至14,000万元。该项目将通过对13条非PVC软袋大输液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通过提高现有生产线的运行效率,来实现每年增加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的生产能力。
通过可行性分析,公司认为该项目新实施方案比老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减少,投资回收期缩短,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经济效益更好,技术上的更先进、经济上更合理性,故拟将“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的募集资金14,000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投资公司“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
原项目“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与新项目“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比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一。
(二)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可行性简要分析
公司“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于2011年11月17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名称: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本地文号:黄发改备[2011]120号。该项目于2011年11月23日取得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黄环管[2011]83号)。原计划拟在厂区北面新建一幢建筑面积为3,559平方米的两层厂房,以作其生产性用房,采购改性造粒设备等,项目总投资2,888万元,以实现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的生产能力。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增加股东回报,经公司研究,拟对该项目进行选址调整,由原计划厂区北面地块新建厂房设施变更为使用现有厂房3,000平方米,作为生产性用房,并追加铺底流动资金544万元,变更后的总投资、年产能等均保持不变。该项目于2015年4月7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调整并取得备案,备案文件(黄发改备[2015]37号)。
经可行性分析,公司认为该项目新实施方案比老实施方案,虽然项目总投资不变,年产能不变,但不再新建厂房,现有厂房的利用率提高;原建设地块可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方面,布局更加合理。综合来看,新方案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更为有利。
“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新、老具体实施方案对比请详见本议案附表二。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市场外部环境及内部因素的双重影响,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变更前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仍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更为合理地使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变更后的项目仍为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参会全体董事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监事会于2015年4月7日在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审议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变更可进一步改善生产经营的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项目产出等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已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四)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
附表一:原项目“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与新项目“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比情况表
附表二:“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新、老实施方案对比情况表
附表一:原项目“新增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项目”与新项目“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比情况表
项目 | 原实施方案 | 现实施方案 | 对比 |
项目规模 | 14000万袋(新增量) | 14000万袋(新增量) | |
总投资 | 23,868万元 | 14,000万元 | 减少投资9,868万元 |
生产设备及工程 | 3、新建立体货架仓库; 4、新建锅炉房(水煤浆锅炉); | 3、新建立体货架仓库; 4、新建锅炉房(天然气锅炉); | 在达到新增相同产能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线部分改造来实现,施工周期短,无需对生产车间进行改建,减少投资。进一步减少废气排放,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 |
技术可行性 | 需设备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 公司现有人员可满足技术需求 | 方便、经济 |
产品质量 | 提升 | 提升 | 一致 |
实施时间 | 2.0年(车间和生产线一次性实施) | 2.0年(生产线改造可逐步实施) | 比原方案灵活 |
销售收入 | 37,800万元 | 35,897万元 | 下降1,903万元(注) |
财务净现值 | 7,162.56万元 | 13,438.97万元 | 增加6,276.41 |
内部收益率 | 18.15%(所得税后) | 29.25%(所得税后) | 提高11.1% |
投资回收期 | 7.5年(含建设期2.0年) | 5.34年(含建设期2.0年) | 缩短2.16年 |
注:原实施方案销售单价(不含税)2.70元/袋,现调整为2.56元/袋,导致销售收入下降。
附表二:“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建设项目”新、老实施方案对比情况表
项目 | 原实施方案 | 现实施方案 | 对比 |
项目规模 | 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 | 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 | 规模不变 |
总投资 | 2,888万元 | 2,888万元 | 总投资不变 |
生产设备及工程 | 1、新建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559平方米; 2、新购置双螺杆式造粒机、供料系统等生产设备及压缩机、冷却塔等辅助生产设备; | 1、租用母公司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房; 2、新购置双螺杆式造粒机、供料系统等生产设备及压缩机、冷却塔等辅助生产设备; | 项目无需对生产车间进行建设。 |
用地建筑面积 | 3559平方米 | 3000平方米 | 减少占地面积 |
实施时间 | 1.0年(车间和生产线一次性实施) | 9个月(无需厂房建设时间) | 比原方案灵活、迅速 |
净现值 | 3,214.63万元 | 3,528.32万元 | 提高313.69万元 |
内部收益率 | 36.01%(所得税后) | 36.62%(所得税后) | 提高0.61% |
投资回收期 | 4.26年(含建设期1.0年) | 3.86年(含建设期9个月) | 缩短0.4年 |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3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A股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年4月修订)》将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订为: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000万股,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其中普通股【】万股。
现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现修订为:
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原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合并各方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订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现修订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订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订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原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订为;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4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4日 2 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4日
至2015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变更公司章程 | √ |
2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披露时间:2015年4月9日
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3222 | 济民制药 | 2015/4/17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法人代表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登记;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等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15年4月24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股东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二) 登记时间:2015年4月2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2:30至15:00。
(三) 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888号公司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费用: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 联系人:潘敏 电话:0576-84066800 传真:0576-84066800
(三) 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变更公司章程 | |||
2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