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5-028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8日(周三) 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302,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6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李昊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03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667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4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40%。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2、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3、 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4、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5、 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2,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李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