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2015-02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会议日期时间:2015年5月29日
●会议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 会议参会方式: 1. 本人亲身出席现场投票;2. 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投票;3. 网络投票(A股股东)。
(五)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 日期时间: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上午9:30及10:00依次召开
2.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B座一层会议厅
(六)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1.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9:15-15:00。
(七)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股东周年大会
1. 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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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听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
(二)A股类别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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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上述股东周年大会议案1-8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周年大会议案1-5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股东周年大会议案6-8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请见与2014年度报告同时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周年大会议案7、8;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股东周年大会议案3、4、5、6
本公司还将于2015年5月29日当天在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之后,召开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就同一议案在进行网络投票时,仅能投票一次,即: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对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议案8的表决意见,将视同为其对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的表决意见。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可分别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二) 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请查询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H股通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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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监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欲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当于2015年5月8日(星期五)或该日以前,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执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回执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邮政编码:100011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
联系人:瞿先生
电话:010 5813-1088;5813-3363
传真:010 5813-1814
(四)备查文件: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4月11日
附件:
1. 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
2. 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3. 回执。
附件1:
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委任大会主席(注2)或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单位)就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单位)的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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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议案1-6为普通决议案,议案7、8为特别决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就大会审议的议案,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等同于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若超过一位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的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 5813-1814,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委任大会主席(注2)或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单位)就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单位)的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注: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A股类别股东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等同于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的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 5813-1814,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回 执
致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 (中/英文姓名)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及10:00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B座一层会议厅举行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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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 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15年5月8日(星期五)或之前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 5813-1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