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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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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2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会议于2015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收购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麦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33,750万元收购杭州麦苗100%的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杭州麦苗100%的股权。

      《关于收购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刊登于2015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规避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原材料PP原料( PP材料,即:聚丙烯(Polypropylene)是一种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价格的大幅波动风险,保持经营的稳定性,同意公司以PP原材料作为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同时刊登于2015年4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刊登于2015年4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原件;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3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心集团”、“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麦苗”、“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15年4月9日,公司与唐樨瑾、上海阿米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阿米巴”)、陈克和袁震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3,750万元收购杭州麦苗100%的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齐心集团将持有杭州麦苗100%的股权。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杭州麦苗100%出资额,杭州麦苗将被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唐樨瑾(乙方之一)

      唐樨瑾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18319810815XXXX,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杭州麦苗董事长兼总经理。截止目前,唐樨瑾先生持有杭州麦苗64.4%出资额。

      2、阿米巴(乙方之二)

      公司名称:上海阿米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1年9月21日

      公司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36号15幢347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阿米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目前,阿米巴持有杭州麦苗25%出资额。

      3、陈克(乙方之三)

      陈克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2092519840925XXXX,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担任杭州麦苗技术部负责人。截止目前,陈克先生持有杭州麦苗5.6%出资额。

      4、袁震星(乙方之四)

      袁震星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300119720926XXXX,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9月出生,MBA学历。现担任杭州网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截止目前,袁震星先生持有杭州麦苗5%出资额。

      以上乙方之一、乙方之二、乙方之三、乙方之四合称为“乙方”。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3日

      注册地址: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唐樨瑾

      注册资本:121.4285万元

      实收资本:121.428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600021347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批发、零售: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五金交电,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家居用品,日用百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标的公司股权受让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

      ■

      3、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以上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48140028号《审计报告》。

      4、估值及定价依据

      根据本次投资的需要,公司聘请了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同致信德评报字(2015)第010号《评估报告》。杭州麦苗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为34,389.67万元,增值率2,194.13%。

      杭州麦苗主要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得益于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的互联网广告业务也处于快速增长时期,未来市场前景广阔。鉴于:

      (1)杭州麦苗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定位于阿里巴巴生态圈,基于大数据分析而进行的互联网营销业务,有别于一般的互联网营销服务,对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具备进入壁垒;

      (2)杭州麦苗主要的客户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用户对产品使用效果极度敏感,用户维系难度大。而杭州麦苗凭借其优秀的产品质量,实现了较高的用户保有量,位居淘宝直通车优化市场第一名。且用户量优势又进一步扩大了数据源,为其数据分析能力的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了技术与用户量相互作用、良性发展的局面,构成了竞争壁垒;

      (3)针对未来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移动互联端,杭州麦苗已提前完成了布局,以2014年为例,一半以上的客户进行了移动互联网广告投放,为移动互联端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互联网营销市场发展较快,杭州麦苗预计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将分别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3,250万元和4,225万元,业务呈良好的发展态势;

      (5)并入齐心集团后,可以在互联网营销、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等方面提供帮助,且在用户方面与公司具备协同性。

      因此其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2,194.13%。

      本次交易价格参考杭州麦苗的评估值,基于其预期收入与盈利能力、产品研发能力、细分市场占有率,结合其与公司的互补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团队的价值,以及未来发展态势等因素,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齐心集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以33,750万元取得杭州麦苗100%的出资额。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乙方合计持有的杭州麦苗100%的股权。

      2、标的资产作价

      交易双方商定杭州麦苗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3,750万元,并根据本协议约定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承诺业绩进行调整。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收购对价由齐心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各方股权转让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乙方中的各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具体金额如下:唐樨瑾21,735万元,阿米巴8,437万元,陈克1,890万元,袁震星1,687.50万元。

      3、收购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将由甲方分三期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向乙方进行支付:

      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全部股权转让款金额的50%(即人民币16,875万元),由甲方在本协议正式生效,且杭州麦苗的10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全部股权转让款金额的30%(即人民币10,125万元),由甲方在标的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三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全部股权转让款金额的20%(即人民币6,750万元),由甲方在标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4、业绩承诺及补偿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各会计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如下:2015年度2,500万元,2016年度3,250万元,2017年度4,225万元。

      如标的公司任一年度未能实现上述业绩承诺目标,则乙方需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公式如下:

      需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截至当期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即9,975万元)×交易总价-已补偿金额。

      按照以上公式计算的各年度及累计的应补偿现金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的,乙方应自标的公司各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甲方已从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的业绩补偿款金额应相应扣减。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乙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

      交易对方内部按照各自取得的对价占总交易对价的比例分担上述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期内,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标的公司未完成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导致乙方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前应先扣除现金补偿金额,余额在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乙方。如当期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扣除现金补偿金额的,甲方有权从剩余未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尚未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5、超额业绩奖励

      如果标的公司2015-2017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2015-201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超出部分的50%作为奖励金额奖励给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奖励对象及金额比例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甲方备案。

      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可选择现金奖励或甲方股票作为奖励。选择现金奖励的,标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由标的公司在201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标的公司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选择甲方股票作为奖励的,标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将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折算为甲方股票数额,股票来源为在二级市场中购买,或由被奖励方在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股票购买价格为在二级市场购买时的价格,或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奖励金额=(2015-201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2015-201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50%。

      6、交割

      乙方及标的公司应于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甲方应协助办理标的资产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为交割日。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继续履行的义务之外,自交割日起,甲方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债务及其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7、过渡期损益

      过渡期损益归属期间指自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标的资产的交割完成后,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期间收益和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在过渡期间,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得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导致标的资产对应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间,乙方承诺不会改变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将保持标的公司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并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资产完整,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甲方享有。

      9、公司治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均由甲方委派产生,甲方提名乙方一和乙方二担任标的公司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聘任唐樨瑾担任总经理;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总经理的任命由甲方决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财务总监。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交易后,双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司的内控要求,可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10、管理层稳定承诺

      乙方之一、乙方之二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其在标的公司任职时间不低于3年。

      为保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经甲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标的公司签订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不短于3年期限的聘任合同。

      11、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

      乙方之一、乙方之二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方”),其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至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委托他人经营)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甲方及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甲方及标的公司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如承诺方违反前述承诺,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同业竞争企业的,承诺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转让、注销该等同业竞争企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2)承诺方在同业竞争企业任职的,承诺方应从同业竞争企业辞职;

      (3)承诺方应就其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给甲方或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或有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各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发生该等情形的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或者代其缴纳应缴纳的罚金、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避免给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交割完成日前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质量监督、劳动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停业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税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其他应缴但未缴的款项的;就标的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交割完成日之前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在交割完成日后致使目标公司及下属公司承受任何负债、负担、损失的;乙方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交割完成日前的或有事项,导致目标公司及下属公司受到财产损失或需承担债务的;其他任何发生于交割完成日前事由,导致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担债务或者其他损失的。

      1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1)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甲方董事会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

      (2)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1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意一方均可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进行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公司布局线上业务

      齐心集团是国内领先的办公用品供应商,并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大办公”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大办公”平台的打造,持续提升自身集成办公服务能力。为实现这一愿景,公司从产品及用户两个维度确定了发展规划,即通过自身发展结合外延扩张的方式不断丰富产品线,最终形成集办公硬件、办公软件及办公服务于一身的全产品链供应,满足用户全方位的需求;以及针对大客户直销及针对中小客户营销相结合的差异化服务战略。其中,针对中小客户的营销是通过线下营销网络的建设、线上平台的建设以及二者的有效连接共同完成。经过多年的发展,齐心集团在线下营销网络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因此,线上平台的搭建显得尤为紧迫。针对这种局面,齐心集团积极布局,“齐心办公”集成在线商城和“齐心办公渠道宝”手机APP相继上线投入使用,与京东签订了《战略意向书》,形成了自身电商平台与各大电商平台相结合的发展态势,而本次收购也是齐心集团布局线上业务的重要一环。

      杭州麦苗的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受众均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与齐心集团线上平台客户群体高度契合,且杭州麦苗具备较强的数据收集、分析、应用能力,通过本次收购,将有助于公司提高对搜索、点击、浏览、下单等线上数据的收集、分析,快速掌握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反馈信息,从而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差异化的营销策略,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进而实现公司线上平台的渠道优化、营销信息的精准推送,从而帮助公司实现线上业务布局,以及线下线上的有效连接。

      2、拓展产品线,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面对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齐心集团合作的众多经销商也迫切需要转型,很多经销商已经在天猫、淘宝等开设了店铺,但线上销售效果有待提升。杭州麦苗的核心业务即为用户提供互联网营销解决方案,可以帮助经销商提升线上销售业绩,增强竞争力,从而加强与齐心集团的合作,进而提升齐心集团整体盈利水平及竞争力。

      同时,阿里巴巴已推出达摩盘,将以此为基础逐步扩张其站外DSP业务,杭州麦苗已成为阿里妈妈(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旨在打造具备电商特色的全网营销平台)的金牌合作伙伴,未来将进入更为广阔的市场。而达摩盘业务的服务对象将拓展至大中型客户,届时,齐心集团的大中型客户资源将与杭州麦苗实现协同效应,齐心集团也将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3、储备互联网人才,为未来线上业务的扩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消费有别于传统的消费模式,有其独特的用户属性、消费习惯及产品特点。由此,互联网用户的营销也就具备了特有的营销理念、模式。杭州麦苗的管理及技术团队具备多年从业经验,对互联网用户消费行为理解深刻,在大数据处理能力、流量和转化预估等核心技术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将为公司的互联网布局提供优秀的人才储备。

      4、拓宽盈利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杭州麦苗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320.40万元,同时唐樨瑾、阿米巴、陈克及袁震星承诺杭州麦苗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250万元和4,225万元。本次收购完成后,杭州麦苗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

      六、存在的风险

      本次收购项目已经公司管理层的仔细论证考察,但互联网营销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虽然杭州麦苗管理团队在互联网营销领域经验丰富,但是不能排除未来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商誉减值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原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8140028号);

      4、杭州麦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15)第010号)。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301 股票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4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目的及必要性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产品文件管理用品,其主要原材料为PP原料,( PP材料,即:聚丙烯(Polypropylene)是一种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受国际石油价格的影响较大。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功能,有效控制原料价格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和利润,增强抗风险能力,合理规避原料价格波动给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风险投资。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并按照公司已建立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三、预计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PP材料的标准合约。

      2、业务开展期间: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

      3、预计投入资金:公司保证金余额投入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含400万元,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

      4、资金来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5、为了应对期货市场中的极端行情,公司可设立期货风险准备金,在与期货账户对接的银行账户中,预留期货账户中总资金的20%--30%作为期货风险准备金。当行情出现大幅波动导致期货账户资金不足时,期货执行部门可以直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划拨至期货账户,以应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保证套保仓位安全,按计划完成期货交易。

      四、董事会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对PP原料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是以规避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与拟开展的PP原料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只要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进行PP原料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五、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政策风险: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六、套期保值风险控制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度,其对套期保值的额度审批权限、品种、管理流程、风险把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该规定履行计划安排、金额审批、指令下达等行为,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七、公司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就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PP原料( PP材料,即:聚丙烯(Polypropylene)是一种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对冲原料价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