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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15-043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浪潮路1036号S05北三楼3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磊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股份217,491,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23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208,288,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5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0名,代表股份9,203,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9%。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2、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22,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1%,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9,5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718%;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0,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7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255,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13%,反对股数228,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51%,弃权股数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882,43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1977%;反对228,63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428%;弃权7,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42,6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192%,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13%,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财务审计机构2014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机构2014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7,41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0%,反对股数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股数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为13,118,875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2,6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92%;反对5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3%;弃权1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6%。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海青、柴瑛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