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27,7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5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53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本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00万股, 2012年4月1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时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根据 2014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10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7,7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IPO发行时上市公告书中所有 3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此之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陆企亭、徐洪珊、侯一斌、姚其胜、张立岗、陆天耘、储文斌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经核查,在限售期内,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所持的公司股份
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公司收购的情况。
4、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27,7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持有人32人,共计32个证券账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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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康达新材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康达新材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康达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