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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
    2015-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5-015

      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

      ●赎回价格: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5月1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12日)起,“海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海运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号文核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72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 4号文同意,公司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1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运转债”,债券代码“110012”。“海运转债”自2011年7月8日起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4.58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4.50元/股。

      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4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4.50元/股的130%,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海运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本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14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海运转债”当前转股价格4.50元/股的130%,已满足“海运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15年1月7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15年5月12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6%×125/365=0.548元/张

      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2.890元/张(税后);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2.945元/张(税后);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海运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赎回价格为103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海运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海运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12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5月15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2015年5月11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海运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2015年5月1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12日)起,“海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海运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4)8765 9140

      传真:(0574)8735 8228

      地址:宁波市北岸财富中心1幢

      邮编:31502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