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1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28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2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1日;
● 除息日:2015年4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4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5,85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5,756,479.00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4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1日
2、除息日:2015年4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4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5%。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30元。
5、除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93名股权激励对象限售股份部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
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0
联 系 人:田野、宋晓庆
邮政编码:0100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