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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5-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2版)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大,短期内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将可能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但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助于优化本集团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负担、增强资金实力,为本集团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提升本集团后续发展及盈利能力,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并偿还带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后,本集团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并有效缓解本集团债务到期偿付及日益增长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所致等现金流压力。

      三、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其他新的关联交易。

      同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公司依法运作,保护本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本次发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本集团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负债总额为1,623,327.5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5.94%。本次发行完成后,本集团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集团资产负债结构将更加稳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本集团不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五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由于我国医药市场广阔而且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吸引了世界上主要的医药企业先后进入,同时其他行业企业也竞相涉足,再加上国内原有的遍布各地的医药生产企业,导致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分散,市场集中度较低,使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国内药品制造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放开药价、实行医保支付价等相关改革措施正在酝酿中,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也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这些因素加大了药品制造企业产品价格不确定的风险。

      二、业务与经营风险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药品或因原材料、生产、运输、储存、储仓、使用等原因而产生质量问题,进而对本集团生产经营和市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本集团新药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新产品开发失败或难以被市场接受,将加大本集团的经营成本,对本集团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医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面临环保风险,其产生的废渣、废气、废液及其他污染物,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本集团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本集团已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对污染物进行了治理,废渣、废气、废液的排放均达到环保规定的标准,但随时社会对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加,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高标准的环保法律法规,使本集团支付更高的环保费用。

      医疗服务业务还面临医疗事故风险,其中包括手术失误、医生误诊、治疗检测设备事故等造成的医患投诉及纠纷。如果未来发生较大的医疗事故,将可能导致本集团面临相关赔偿和损失的风险,也会对本集团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业绩、品牌及市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投资收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度本集团投资收益分别为186,597.90万元、154,795.69万元和192,501.1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利润的91.65%、69.53%和80.40%。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分别占当年营业利润的39.84%、34.66%和38.02%。本集团盈利中来自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以及一次性收益(主要由出售或视作出售联营公司、非流动资产的收益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组成)的比较重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度本集团税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分别为70,265.98万元、55,669.29万元和78,184.57万元,分别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4.93%、35.18%和37.00%。因此,本集团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联营公司可能的业绩表现恶化的拖累、其他投资活动减少或者投资收益表现低于预期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波动的负面影响,对本集团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2、投资活动现金流流出持续增大及债务融资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度本集团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7,857.06万元、-180,345.12万元和-247,833.75万元。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分别为665,987.08万元、284,607.91万元和736,016.36万元,其中通过取得借款及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占比分别为50.15%、83.95%和76.72%。本集团持续增加的对外投资更多依赖外部债务融资提供资金。本集团的投资活动可能在未来不一定能产生收入或现金流,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而就该等投资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外部债务融资活动亦存在到期偿付及再融资风险,对本集团运营可能产生潜在不利影响。同时,如果债务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于日后大幅增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业务扩张下的管理风险

      伴随着本集团“国际化”战略的逐步实施,本集团产品对外出口的规模、海外生产经营的地区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在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本集团可能面临对海外市场环境不够熟悉、海外客户需求与国内客户需求不同、部分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等问题。同时,本集团的全球销售网络进一步提升、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对本集团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若本集团的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能力不能适应本集团“国际化”的发展速度,不能适应本集团规模扩张的要求,将会引发相应的经营和管理风险。此外,本集团以外币结算的采购、销售以及并购业务比重不断上升,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汇率波动亦会对本集团的经营造成影响。

      2、并购重组带来的风险

      本集团发展战略之一为推进并购和整合,实现规模效应。但并购整合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经营风险,收购成功后对本集团的运营、管理方面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并购未产生协同效应,可能导致本集团经营业绩下滑。

      3、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郭广昌先生间接控制本公司39.8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及复星集团对本集团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采取不符合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将可能影响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目前,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决策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

      五、产业政策及体制改革风险

      医药行业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行业之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产品质量受到严格的法规规范。医药行业目前处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严格监控时期。本集团主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虽然均已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述许可证和批件,但是国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的规范均可能作调整,如本集团不能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将对本集团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随着医药和医疗领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领域内的产业整合、商业模式转型不可避免。我国渐进式的医改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药品降价、生产质量规范、环保治理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整个医药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到本集团的生产经营。

      六、不可抗力风险

      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对本集团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本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能否获得批准、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完成后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按照本次发行246,808,510股A股的发行规模测算,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本集团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约58亿元,股本规模由2,311,380,364股增加至2,558,188,874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尚未得到有效体现之前,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业绩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的A股以及H股分别在上证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公司的A股及H股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A股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六节 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

      一、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为规范本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调整机制及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在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信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1:本公司已全面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1至7月期间颁布的9项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数据,此处指追溯调整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本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按截至2015年3月24日本公司总股本2,311,380,364股为基数,测算当年分配股利金额为647,186,501.92元(含税)。

      2、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实施了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2012年至2014年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分别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0.08%、30.79%、30.63%(其中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对外投资,以维持本集团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本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本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本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本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本集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本公司分配利润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原则上本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集团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集团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集团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集团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集团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本集团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公司董事会结合本集团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案,本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本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本集团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