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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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光、徐增增、刘策为一致行动人,三人合计持有龙宇控股100%股权,该三人通过龙宇控股持有龙宇燃油57.99%股份,此外刘振光直接持有龙宇燃油3.07%股份,徐增增直接持有龙宇燃油5.95%股份,三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67.0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振光、徐增增、刘策,该三人为直系亲属,根据《收购办法》规定,该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预计项目收益良好。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本次募投项目前景看好,因此决定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支持上市公司实现业务的迅速发展。由于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与认购以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仍有所降低,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为202,00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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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龙宇燃油股份总数为471,924,2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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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刘振光拟以现金认购128,345,315股,徐增增和刘策不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认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振光直接持有龙宇燃油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6,204,990股,徐增增直接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12,015,653股;刘振光、徐增增、刘策三人通过龙宇控股持有龙宇燃油117,142,14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115,470,070股,质押股份数量34,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认购拥有权益的龙宇燃油股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未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振光、徐增增和刘策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徐增增
刘振光
刘 策
2015年4月16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海浦东东方路710号19楼;联系电话:021-5830094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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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徐增增
刘振光
刘 策
2015年4月16日
股票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灏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P区772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15弄258号汤臣高尔夫别墅NN77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
联系电话:021-6839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P区772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15弄258号汤臣高尔夫别墅NN77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
联系电话:021-68390702
签署日期:2015年 4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取得龙宇燃油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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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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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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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灏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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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上海灏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海灏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龙宇燃油的股份。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各持有龙宇燃油22,464,698股股份,占龙宇燃油发行后总股本的4.76%,作为一致行动人共持有龙宇燃油44,929,396,占龙宇燃油发行后总股本的9.5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龙宇燃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69,924,261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拟认购龙宇燃油本次发行的44,929,396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龙宇燃油总股本为471,924,2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9.5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龙宇燃油股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灏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经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道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王超君
2015年 4 月 16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龙宇燃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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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灏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经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苇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道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王超君
2015年 4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