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15-021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60Km处)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志生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2,7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36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5%。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黄金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议案4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1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2%;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1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2%;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0,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1%;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2,7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50,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1%;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5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7%。
6、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150,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1 %;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7、审议通过《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50,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1 %;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150,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1 %;反对 2,5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2,7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黄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