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2015-00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太原市长风街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女士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凌志达煤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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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远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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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鹿台山煤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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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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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翼凤、谢元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姜翼凤、谢元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编号:临2015-009号
债券代码: 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COAL INTERNATIONAL ENERGY GROUP CO., LTD.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4日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3山煤01”,代码为122297。
3、发行主体: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年。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30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1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
7、计息期限: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
2、每1手“13山煤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5年4月23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4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山煤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
联系人:马凌云
联系电话:0351- 464 5546
传真:0351-464 5846
邮编:030006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杨汝睿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邮编:100025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