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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8版)

      醋的主要原料是糯米,国内米价格近年来受CPI低位的控制,涨幅较小,但不排除未来有反弹的可能,米占到公司生产呢过成本的30%以上,若大幅波动,其势必影响毛利率,这始终是恒顺盈利面临的最大风险。。

      2、品牌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的恒顺品牌在调味品行业内拥有超强的信誉和广泛的知名度,是镇江香醋的代表,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中华老字号,中华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近年来还是有部分小公司试图对恒顺的商标、商号进行仿制。公司品牌若被侵害,可能导致消费者信赖度降低,使公司面临订单减少、市场销售计划受阻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水平。

      3、食品安全控制风险

      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加深以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已成为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国家及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用以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历次的国家级市场抽检中,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尽管如此,如果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疏忽或因为其他原因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但会产生赔偿风险,还可能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因此,公司存在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出现失误而带来的潜在经营风险。

      3.3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16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五各相关项目中列示。

      ■

      (三)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4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1)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1、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于2014年4月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4月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5,43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0,426,300元。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分红标准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2013 年度利润分配出具了独立意见。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决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修改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再次进行修改,明确了现金分红的优先顺序,并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4年4月4日相关公告]。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等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一百五十四条(二)2(4)”中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不适用

      3)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4)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3.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

      (一)社会责任工作情况

      公司与供应商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秉承平等互利、诚信经营的共同原则,依法履约。

      公司通过成熟的服务管理系统来服务消费者,健全了消费者投诉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了良好的顾客关系。赢得顾客满足并超越其期望,提高其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作业规范,各项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和噪音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顺利通过了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检测,报告期内未发生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16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附注五各相关项目中列示。

      本公司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i 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2号(修订)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同时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以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等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公司管理层根据准则2号(修订)将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除以上影响外,公司管理层认为该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ii 职工薪酬

      准则9号(修订)明确了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计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相关定义,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修改了辞退福利的会计确认时点。此外,准则还规范了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短期薪酬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管理层认为该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iii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准则30号(修订)的要求,本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本公司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iv合并范围

      准则33号引入了单一的控制模式,以确定是否对被投资方进行合并。有关控制判断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本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由于采用准则33号(修订),本公司已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及是否将该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改。

      该准则的采用不会影响本公司的合并范围。

      v金融工具列报

      准则37号(修订)补充了权益工具的分类、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并删除了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披露要求。采用本准则导致本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更广泛的披露。除此以外,采用该准则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

      vi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9号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了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采用本准则导致本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除此以外,采用该准则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

      vii合营安排

      采用准则40号前,本公司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及合营企业。根据准则40号的规定,本公司根据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因素,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本公司根据准则40号,修改了有关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并重新评估了其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采用准则40号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viii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准则41号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本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中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根据准则的要求进行了披露,采用该准则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期无重要的会计估计变更。

      4.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2014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7户。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1户,减少0户,本期新增子公司镇江恒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  

      董事长:张玉宏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