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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8版)

      3.2008年10月,为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公司与郑煤集团双方生产经营实际,对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在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电力产品的销售等事项上达成了互惠互利的服务约定,协议符合公司实际,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2012年5月11日,鉴于公司与郑煤集团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将影响双方关联交易内容发生变化,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综合服务协议》。2012年12月26日,公司重组完成后,该协议正式生效。

      5.2015年4月17日,公司就收取郑煤集团设备租赁管理费、购买电力等相关事项对双方原有《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了完善,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六、审议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此类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活动所必需,发挥了各自的资源、产品和成本优势,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所有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鉴于郑煤集团为公司的关联股东,若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郑煤集团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七、备查文件

      1.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意见书。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5-006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54号)核准,公司向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了以8.67元/股的价格向社会非公开发行69,204,152股股票事项,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99,997.8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3,799,997.84元;加上后续项目保荐人退还公司的8,500,000元发行承销费,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累计净额为572,299,997.84元,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572,299,997.84元,收到募集资金利息130,920.6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相关《验资报告》(详见公司临2013-037号和临2014-016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经五届十七次、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修订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3年11月26日,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4年5月29日,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确认了中原证券退款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初始存放金额及余额如下: 单位:元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了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8,630,920.63(含利息收入130,920.63元)元用于补充置入资产营运资金。

      (二)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572,430,918.47元(含利息收入130,920.63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00%,按规使用完毕。具体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1.向全资子公司白坪煤业增资460,000,000.00元;

      2.购置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3,000,000.00元;

      3.补充置入资产营运资金99,430,918.47 元(含利息收入130,920.63元)。

      2014 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管理情况。

      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郑州煤电《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七、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原证券认为:郑州煤电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原证券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5-007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予以核算和列报,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对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专项储备以核算和列报,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

      ■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母公司财务报表影响

      ■

      公司已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5-008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细化股东行权机制及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股东大会表决提案的相关问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作更改。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5-009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充分发挥企业效能,更好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坪煤业”)3亿元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1.申请人:白坪煤业

      2.借款银行: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郑州郑煤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桐柏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3.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其中:光大银行0.5亿元,兴业银行1亿元,招商银行1.5亿元。

      4.担保期限:3年

      5.担保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白坪煤业位于郑州西南的登封市境内,是河南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系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纳入的主要矿井之一,2013年正式纳入公司管理。白坪煤业东与京广线相连、西与焦枝线相通、北与陇海线相接,郑少高速公路、许登高速公路穿插其中,交通十分便利。

      白坪煤业井田东西长约14公里,南北倾斜宽2~4km,面积24.15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64亿吨。年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服务年限45年。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和立风井混合开拓方式,首采区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布置三条上山,两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主采二1煤层,煤质为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的优质动力煤。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白坪煤业公司资产总额140,802万元,负债44,165万元,负债率31.37%,所有者权益96,637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白坪煤业本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为确保白坪煤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董事会同意为白坪煤业银行融资3亿元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次担保前,公司实际累计担保金额人民币为4.094亿元,已批准对外担保未发生金额为6.226亿元,加上本次批准担保金额3亿元,公司目前累计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3.32亿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2.71亿元的19.58%,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对外和逾期担保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