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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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负责人李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广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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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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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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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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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经2015年2月4日召开的秋林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接收了公司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并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50272号)。
2015年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50272号)。
2015年0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272号)。
2015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272号)。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15年1月20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5-005号公告),2015年2月5日秋林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0号公告),2015年2月13日秋林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11号公告),2015年2月28日秋林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12号公告),2015年4月7日秋林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14号公告)。
(2)公司诉讼事项
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与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事项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4号】及“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立即组织律师重新组织上诉材料,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2014年9月16日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缴纳了上述案件受理费。已于2015年4月14日开庭,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4年8月2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临2014-032号公告),2014年9月18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4-042号公告),2014年10月28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②关于秋林集团与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诉讼事项
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4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008号公告),2014年8月2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2月4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临2015-009号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与股改相关的承诺:为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自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25元/股。在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包括本次股改的定向转增)等事宜时,该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股改定向转增的除权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据此调整目前的设定价格。奔马投资与颐和黄金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归公司全体股东所有。
本公司大股东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严格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
日 期 2015-04-17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秋林集团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