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1版)
2013年募集资金,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严格按协议执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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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发行费用2,220,540.00元。
(二)2014年募集资金
2014年募集资金,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严格按协议执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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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发行费用2,090,452.03元。
三、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2013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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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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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超募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2015年 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