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财富
  • A5:研究·宏观
  • A6:研究·市场
  • A7:数据·图表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18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86版:信息披露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85版)

      ■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5-007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合计金额:人民币三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仅对子公司担保且不存在逾期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保证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保证子公司经营生产流动资金的运行,子公司特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请本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共计担保人民币叁亿元,期限为壹年,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蓝科高新为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上担保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申请综合授信的金融机构及额度如下: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干巷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干巷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荣昌路50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荣昌路50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8000491573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注册资本:29800万元。属石油化工设备制造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石化、海洋、冶金、电力、环保、轻工、食品、市政行业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安装与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压力容器(具体项目详见许可证)制造安装维修,空冷器、板式换热器、海洋设备、石油钻采设备、机电成套设备、轻工食品设备、石化配件、金属材料及金属结构件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以上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国内外贸易、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子公司2014年及2015年一季度财务状况:

      单单位:元

      ■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

      (二)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为保证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共计担保人民币叁亿元,期限为壹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贷款及担保系子公司正常经营安排,目前运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能够得到保障;公司对其进行担保;因此上述担保事宜风险可控。

      公司独立董事张新志、刘红宇、刘俊彦针对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额度合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之规定。子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无提供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4年年报及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5-008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蓝科高新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蓝科高新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立信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工作认真,工作成果客观公正,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建议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时,作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作。提议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5-00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目的:为保证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蓝科高新运营资金及时、低成本的支持。

      ● 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期限三年;

      2、公司与财务公司拟发生的业务:公司拟在财务公司存放不超过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不含甲方募集资金)的70%,且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伍亿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贴现)。

      ●协议签订原则 :拟签订本次金融服务协议是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财务公司的介绍

      名称: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

      法人代表:李家俊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8层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控制。

      财务公司获准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为: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如下本外币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见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收付;3、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5、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7、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8、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从事同业拆借;10、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12、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13、有价证券投资;14、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68.81亿元,净资产17.96亿元,营业收入4.94亿元,净利润1.34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1. 服务范围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在下列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1.1 本、外币存款服务

      1.2 本、外币贷款服务

      1.3 结算服务

      1.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1.5 办理委托贷款

      1.6 承销企业债券

      1.7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8 提供担保

      1.9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为甲方募集资金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户存储。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

      2. 服务具体内容

      2.1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不含甲方募集资金)的70%,且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伍亿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贴现)。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2.2.1 甲方在乙方的各类存款,乙方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2.2.2 甲方在乙方取得的贷款,乙方按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2.2.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2.2.4 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

      3.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3.1.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1.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3.1.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3.2.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2 乙方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2.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

      3.2.5 乙方承诺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及合理的收益性,并为甲方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支持。

      4.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5. 附则

      5.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5.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5-010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及时抓住检验检测行业改革时机,开拓检验测试新业务,进一步稳固公司检验检测行业技术地位,加快公司测试中心发展,公司拟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所属上海鑫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一、投资概述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与上海鑫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上海市金山区共同投资设立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本公司以现金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鑫特以现金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股东出资不存在关联交易,不造成同业竞争。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1.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已在中国甘肃省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

      注册资本:354,528,198万元

      主营业务:石油、石化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技术服务以及石油、石化设备的质量性能检验检测服务等。

      2.上海鑫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已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翟光辉

      注册资本:100万元

      主营业务:特种设备及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销售检测仪器、检测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电梯限速器校验。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东大街518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其中:蓝科高新以现金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上海鑫特以现金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主营业务:机械产品质量检测、型式试验、失效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锅炉、塔器、换热设备和反应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评价、能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评定、合于使用评价;无损检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检测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

      四、拟新设合资公司对蓝科高新的影响

      蓝科高新与上海鑫特合作设立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借助与特检系统企业的合作,申请特种设备能效测试与评价资质,进而开展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业务(蓝科高新无法独立申请此资质);合作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科研支持;合作开展监理、监造等特种设备相关业务;开展瓶、阀、管、车、RBI和长输管道检验相关业务;合作向监督检验领域延伸,不影响且能扩大蓝科高新现有的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公告编号:2015-011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期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2日

      至2015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13项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5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第14项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项至第9项、第12项、第14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8项、第11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8项应回避表决的股东是: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第11项应回避表决的股东是: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持本人股东代码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他人参加,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代码证进行会议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会议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传真请注明“蓝科高新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5月18日至19日(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00)。

      (三)会议登记地点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号

      公司证券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旭杨(021)57208870,18221001099

      杨颜丞(021)57208550

      传真:(021)57208182

      六、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蓝科高新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薪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公司”或“发行人”)配股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蓝科高新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自本次配售股份上市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融证券2014年度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蓝科高新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7,729,823.12元。截至2011年6月15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10067号”验资报告审核。

      2、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34号文核准,公司向老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2.82万股,每10股配1.1股,每股配股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截止2014年1月23日,公司共计募集人民币196,120,164.6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447,060.1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673,104.53元。截至2014年1月21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4]000051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蓝科高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蓝科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 部(620014000010515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 10451842561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山 石 化 支 行( 31001912800050000000 )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干 巷 支 行(32785018010134300)(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四个专户之中。

      蓝科高新2013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62001400001051510589)专户之中。

      蓝科高新与华融证券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发生募资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公司授权华融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新宇、蹇敏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保荐机构经查阅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对账单、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等材料,认为在2014年持续督导期内,蓝科高新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蓝科高新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蹇敏生、周新宇在2014年持续督导期间对蓝科高新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配股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华融证券对蓝科高新20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实际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蓝科高新不存在按《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