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三、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1、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2、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公司与孔鑫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3、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公司与丁航飞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3名关联董事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回避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本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四、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意向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本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公司: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是主要从事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业务的综合型环保科技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标的公司大股东就增资标的公司达成意向,公司将通过现金增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2015 年4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意向书》,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代表公司签署本次相关意向协议以及办理所涉及的具体事宜。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意向主体情况
本次投资意向对方为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虞红波(身份证号码:33072519830923****),持有标的公司的40.3522%,为标的公司最大股东。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海定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A座516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200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业承包、销售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标的公司大股东虞红波(乙方)已于2015年4月18日签署《关于投资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将通过现金增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50%以上股权,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2、甲方将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评估,具体增资价格将参照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甲方将对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乙方有义务协调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予以积极配合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
4、本合作意向书的内容及甲乙双方就本次投资合作从对方或标的公司获知的任何信息均为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保密。但依法需要披露的情形以及为实现合作目的而适当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形除外。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主要从事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业务的综合型环保科技公司,六年多时间以来,在北京、宁夏、河北、黑龙江、山东、安徽等地先后设立、参股或兼并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形成了固废资源化、高效药剂、水厂建设和改造、水处理工艺工程等四大业务方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治理和水质安全保障技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基于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设想,同时也为了抓住国家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投资机遇,经过公司研究和论证认为,随着国家对国内环保问题的逐步重视以及经济投入,未来国内环保产业将呈现较高速度的增长。介入环保行业,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2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未尽事宜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
1.1 乙方拟通过设立“工银瑞信投资-浙江华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管计划”)筹集资金用于认购华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5,444万股(具体认购股票数量以实际为准,下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5.18元/股。
1.2专项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苏州金晟硕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金晟硕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由自然人马珩和王嘉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作为专项资管计划委托人的投资能力,其用于投资工银瑞投专项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合伙企业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二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2.1 乙方拟设立和管理的专项资管计划为乙方的自主管理产品,专项资管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2专项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及其合伙人和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3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专项资管计划委托人苏州金晟硕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相关出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接受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4 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乙方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之手段确保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足额募集到位。
2.5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专项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转让或退出其持有的专项资管计划份额。
2.6 在专项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乙方承诺所持甲方的股份发生变动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纵股价。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若专项资管计划所需投资资金无法足额募集到位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5%。
第四条 附则
3.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3.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3.4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孔鑫明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2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工孔鑫明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未尽事宜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确认与保证
1.1 乙方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乙方与甲方、甲方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1.2 乙方保证,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为自有合法资金。
1.3 乙方保证,未接受甲方、甲方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二条 违约责任
2.1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启动发行后,若乙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5%。
第三条 附则
3.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3.3 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3.4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孔鑫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丁航飞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2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丁航飞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未尽事宜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确认与保证
1.1 乙方保证,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1.2 乙方持有甲方股份发生变动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具体如下:
1.2.1持有甲方股票期间,在乙方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乙方与关联方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关联方直接持有的甲方股票数量与乙方持有的甲方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1.2.2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甲方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1.2.3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不减持持有的甲方股份股票:①甲方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甲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甲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2.4 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违约责任
2.1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启动发行后,若乙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5%。
第三条 附则
3.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3.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3.4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丁航飞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位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1]487号文《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元/股。
截至2011年4月29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12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43,8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76,200,000.00元,已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分别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7,249,930.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8,950,069.4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1年5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2602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 年5月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1年6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均未发生违规问题。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和“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承诺投资金额合计为51,300.00万元人民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超过项目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为55,595.01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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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地点与招股说明书一致,未发生变更。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承诺投资金额为51,3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投资金额为50,570.45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比承诺投资总额少729.55万元人民币,差异原因主要系“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有部分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尾款因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而尚未进行支付所致。
(四) 前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2835号《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1年5月27日,本公司已预先投入“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的自筹资金为20,000.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6月27日,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截止2011年5 月27日已投入“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的自筹资金20,000.00万元人民币。
(五)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利用闲置前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 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说明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31,207,146.76元人民币(含利息收入),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0%,后续将主要用于支付“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尾款及其他完成项目建设所需款项。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投产后至2014年12月末的产能利用情况。
注2:“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2014年12月末建成投产,报告期内未实现效益。
注3:“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说明具体见本报告三、(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55,595.01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借款利息支出,降低了财务成本,有效提升了公司经营业绩。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和“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上述项目达产后每年将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7,500.00万元和79,900.0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分别为人民币9,472.00万元和7,097.00万元。“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于2014年12月末建设完成,公司已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募投项目达产的公告》,201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效益;“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累计实现效益8,876.00万元,该项目实际未能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效益指标,主要原因在于:
公司“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于2011年6月建成投产,于2012年4月完全达产,项目达产后基本实现满负荷生产,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自2012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情况影响,锦纶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下游纺织品市场需求下降,同时国内锦纶长丝产量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锦纶行业的市场竞争,导致锦纶长丝原材料与产品价格持续下行。而由于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存在一定周期,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变化滞后于产品销售价格变化,使得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超过原材料采购成本降幅,压缩了公司锦纶长丝产品的利润空间,从而导致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四、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本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 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项目建设主要款项已支付完毕,本公司节余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22,872,577.20元,节余募集资金主要为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1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发布《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鉴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决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22,872,577.2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8日批准报出。
特此公告。
附件: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