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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包头黄河水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包头市申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0%。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包头二水厂西;法定代表人:张恒杰;经营范围:水处理,水源地开发建设,工业用水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水产品的深加工及销售。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141,456.45万元,净资产43,304.75万元,2014年1-12月营业收入8,905.67万元,净利润767.43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包头黄河水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包头黄河水源具有完全控制力。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87,400.9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贷款期限:1年

      ●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一、委托贷款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平安银行朝阳门支行向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泓源大禹污水”)提供委托贷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委托贷款将用于铁岭泓源大禹污水的日常经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铁岭泓源大禹污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马蓬沟;法定代表人:花文胜;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利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64,444.78万元,净资产22,120.00万元,2014年1-12月营业收入8,200.43万元,净利润1,847.52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铁岭泓源大禹污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铁岭泓源大禹污水具有完全控制力。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87,400.9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9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

      ●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预估新增总投资为60,0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其中公司向其增资19,2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8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仍持有其80%股权。

      ●投资期限:特许经营期23年(自本项目中最后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分项目之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计)。

      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风险。

      一、项目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以“建设——运营——移交”(即BOT)的方式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

      公司控股子公司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春华”)拟增加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其中公司按目前持股比例80%向其增资19,200万元人民币,另一股东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按目前持股比例20%向其增资4,8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首创春华注册资本为40,8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仍持有其80%股权。

      对该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包括改造原有二级生物处理系统、扩建11万吨/日及相应深度处理系统,项目预估新增总投资为60,000万元,项目特许经营期23年(自本项目中最后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分项目之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计),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股本金内部收益率预计不低于8.00%。项目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1、辛辛板污水处理厂:改造原有1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新建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A2/O工艺,新建20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2、章盖营污水处理厂:改造原有6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新建6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高效生物转盘工艺,新建9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3、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改造原有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MBBR工艺,新建2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三、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地方政府部门,局长:马文文;法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附中东巷16。

      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成立于2001年4月,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395.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公社;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0号;主营业务为:对水务工程、市政工程、生态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土地承包、节水器具、旅游项目的投资;房屋、汽车、工程机械、节水器具、广告牌租赁;水务业务培训;首饰、工艺品销售。

      首创春华: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16,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持有其80%股权,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持有其20%股权;法定代表人:程贵;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20号;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放,再生水处理及利用;水质检测。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与首创春华签署《扩建及提标改造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春华水务开发集团与首创春华签署《扩建及提标改造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附件1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特许经营内容: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项目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业务并收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独占性权利;

      特许经营期:23年(自本项目中最后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分项目之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计);

      建设内容:各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内的项目设施建设:

      (1) 辛辛板污水厂:改造原有1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新建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A2/O工艺,新建20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2) 章盖营污水厂:改造原有6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新建6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高效生物转盘工艺,新建9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3) 公主府污水厂:改造原有5万吨/日二级生物系统,采用MBBR工艺,新建2万吨/日深度处理系统;

      水质标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1.60元/吨。如竣工决算额与预计投资额存在差额,届时双方应按照暂定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测算方法和测算依据,测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作为最终污水处理价格;

      合同生效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将由公司和春华水务开发集团签署《增资协议》

      认缴出资额:首创春华的注册资本增加24,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0,8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形式对首创春华增资19,200万元,春华水务开发集团以现金形式对首创春华增资4,800万元。

      增资后的出资比例:公司共计出资32,640万元,出资比例仍为80%,春华水务开发集团共计出资8,160万元,出资比例仍为20%。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投资本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获取本项目,将对公司下一步拓展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务市场项目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公司取得本项目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风险:在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对措施:项目公司将加强与政府协调,政府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以保证其足额支付。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作项目。

      ●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预估总投资为11,850万元;公司将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3,200万元,持有其80%股权。

      ●投资期限: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

      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工程建设风险、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风险。

      一、项目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作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以“建设——运营——移交”(即BOT)的方式投资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作项目。公司将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环保”)共同成立陆丰市甲子铭豪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子铭豪水务”,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负责该项目,并由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甲子铭豪水务的前期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工作。甲子铭豪水务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3,200万元,持有其80%股权,铭豪环保出资800万元,持有其20%股权。

      对该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项目为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作项目,项目总规模9万吨/日,一期规模3万吨/日,本次投资为项目一期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预估总投资为11,850万元;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出水水质标准为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股本金内部收益率预计不低于9.00%。

      三、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陆丰市人民政府: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地方政府部门,市长:邱晋雄;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中段。

      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地方政府部门,镇长:黄宗孝;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瀛城新区。

      铭豪环保: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罗海滨;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星河世纪B座1516B3;主营业务为: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自来水供水泵站及雨水污水泵站的经营管理。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陆丰市人民政府、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与铭豪环保于2014年9月30日签署《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合同》,于2014年12月4日签署《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内容:授权铭豪环保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甲子镇污水厂项目,从事污水处理服务业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独占性权利,不包括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运营管理;

      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

      项目规模:一期规模3万吨/日;

      出水水质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及调整: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1.78元/吨,在项目运营期内,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特许经营权的承继

      根据《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甲子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问题的复函》,同意由公司与铭豪环保共同组建的甲子铭豪水务承继铭豪环保在本项目中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

      (三)将由公司与铭豪环保签署《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3,200万元,持有其80%股权,铭豪环保出资800万元,持有其20%股权;

      项目建设:由铭豪环保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建设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达到正式商业运营条件的相应工作,并负责办理完善项目达到正式商业运营所需的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总投资:由甲子铭豪水务负责项目投资,预估总投资为11,850万元;

      日常运营:由甲子铭豪水务负责本项目的正式商业运营;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投资本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获取本项目,将对公司下一步拓展广东省的水务市场项目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公司取得本项目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1、工程建设风险:本项目由合作方铭豪环保负责至正式商业运营前的所有工作,包括工程建设、行政手续办理、设备采购、调试等,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将派驻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现场帮助指导,把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资金的支付;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了铭豪环保的违约责任。

      2、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风险:本项目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的约定较为原则化;

      应对措施:项目公司将加强与政府协调,在调价条件成熟时,积极启动调价协商,进而设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调价方案。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1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供股尚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供股:指公司发行新股票让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

      一、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控股子公司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境”)拟在香港联交所以供股的方式进行融资,首创环境本次供股总股数为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供股比例为1:1,供股价格拟为0.45港元/股。

      二、首创环境基本情况

      首创环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为公司旗下固废领域的产业投资平台,是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红筹公司,香港上市代码HK03989,注册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注册股本为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港币0.10元),专注于固废领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物质发电、建筑垃圾、电子废弃物、汽车拆解、危险废弃物等固废领域和土壤修复领域。截止2014年12月31日,首创环境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73,150.47万股,公司通过首创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其49.50%股权,为首创环境单一大股东并拥有实质控制力。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首创环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港币299,212.00万元,负债总额为港币229,958.00万元,净资产为港币69,254.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6.85%, 2014年实现收入港币96,360.80万元,实现净利润为亏损港币6,252.90万元。

      三、首创环境供股方案

      1、供股价格:以2015年4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0.484港元折让7%,定为0.45港元/股;

      2、供股比例:首创环境本次供股总股数为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供股比例1:1;

      3、包销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作为包销机构进行包销。

      四、本次供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创环境本次供股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大规模、快速进入固废处理领域,巩固并扩大已有的国际资本市场运作平台,本次交易得到了控股股东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环保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五、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此项交易尚需相关审批机构审核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2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作为包销机构对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进行包销;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供股:指公司发行新股票让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HK03989,以下简称“首创环境”)的拟在香港联交所以供股方式进行融资,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华星”)愿意作为包销机构进行包销。供股事宜详见公司临2015-041号公告。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供股尚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首创华星的控股股东为首创集团,首创集团持有公司54.32%股权,同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刘晓光、王灏、刘永政、苏朝晖因在首创集团任职,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刘永政已在审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委员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首创华星为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注册资本:港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礼顺;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7号12楼1201-02室;主营业务为股票投资。首创华星2014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60,074万元、净资产27,526万元;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105,241万元、净利润8,402万元。首创华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经过对首创华星的调查了解,公司董事会认为首创华星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照协议履约的能力。

      首创华星的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同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4.32%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首创环境本次供股总股数为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供股比例为1:1,供股价格拟为0.45港元/股,首创华星进行包销。

      关于本次包销,首创华星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包销协议名称:首创环境与首创华星、首创香港签署《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与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协议》;

      供股基准日:2015年4月2日;

      供股基准股数: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

      供股比例:1:1;

      供股价格:以2015年4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0.484港元折让7%,定为0.45港元/股;

      包销:首创华星愿意作为包销机构进行包销;

      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创环境供股事项得到了公司控股股东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环保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刘晓光、王灏、刘永政、苏朝晖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包销事项,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以现金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剩余供股股份,且不收任何包销费用。本次包销事宜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包销事项,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以现金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剩余供股股份,且不收任何包销费用。本次包销事宜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参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委员刘永政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2名委员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包销事项,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以现金包销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剩余供股股份,且不收任何包销费用。本次包销事宜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首创华星包销首创环境供股事宜能够保障首创环境本次供股全额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首创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此项交易尚需相关审批机构审核批准。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保荐人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3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参与

      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以港币105,395.77万元参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

      ●供股:指公司发行新股票让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

      一、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参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宜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之控股子公司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境”)的拟在香港联交所以供股方式进行融资。首创环境本次供股总股数为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供股比例为1:1,供股价格拟为0.45港元/股。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拟以港币105,395.77万元现金参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认购首创环境49.50%部分[含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新加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方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应认购部分]的供股股票,认购数量为234,212.83万股。

      首创香港参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供股事项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首创环境基本情况

      首创环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为公司旗下固废领域的产业投资平台,是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红筹公司,香港上市代码HK03989,注册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注册股本为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港币0.10元),专注于固废领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物质发电、建筑垃圾、电子废弃物、汽车拆解、危险废弃物等固废领域和土壤修复领域。截止2014年12月31日,首创环境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73,150.47万股,公司通过首创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其49.50%股权,为首创环境单一大股东并拥有实质控制力。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首创环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港币299,212.00万元,负债总额为港币229,958.00万元,净资产为港币69,254.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6.85%, 2014年实现收入港币96,360.80万元,实现净利润为亏损港币6,252.90万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创香港本次参与首创环境的供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需求,有助于公司大规模、快速进入固废处理领域,巩固并扩大已有的国际资本市场运作平台,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资金来源为首创香港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超额认购权

      暨转让股份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拟行使超额认购权并将本次供股完成后所持有的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50.1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供股:指公司发行新股票让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

      ●超额认购权:指在供股的过程中,股东除了按照股比参与供股之外,还可以认购其他股东放弃的供股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超额认购权并转让所持有的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50.10%以上股权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之控股子公司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境”)拟在香港联交所以供股的方式进行融资,首创香港拟行使超额认购权。

      若供股完成后,首创香港参与供股并行使超额认购权后持有首创环境的股权比例超过50.10%,将以0.45港元/股的价格,将供股发行后超过50.10%的部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华星”),且最高转让股份数为首创华星预付款项所对应的股份,首创华星拟预先支付给首创香港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用于本次转让,首创香港以收到的首创华星预付款项加上自有资金港币2,555.01万元用于行使超额认购权。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供股尚需首创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本次供股后股权出售的交易对方首创华星的控股股东为首创集团,首创集团持有公司54.32%股权,同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刘晓光、王灏、刘永政、苏朝晖因在首创集团任职,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刘永政已在审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委员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首创华星为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注册资本:港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礼顺;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7号12楼1201-02室;主营业务为股票投资。首创华星2014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60,074万元、净资产27,526万元;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105,241万元、净利润8,402万元。首创华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经过对首创华星的调查了解,公司董事会认为首创华星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照协议履约的能力。

      首创华星的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同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4.32%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基本情况:首创环境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为公司旗下固废领域的产业投资平台,是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红筹公司,香港上市代码HK03989,首创环境专注于固废领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物质发电、建筑垃圾、电子废弃物、汽车拆解、危险废弃物等固废领域和土壤修复领域。截止2014年12月31日,首创环境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73,150.47万股,公司通过首创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其49.50%股权,为首创环境单一大股东并拥有实质控制力。首创环境注册股本为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港币0.10元);注册地址: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

      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为首创香港参与完成首创环境供股并行使超额认购权后,持有首创环境的股权比例超过50.10%的部分,且最高转让股份数为首创华星预付款项所对应的股份。

      2、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对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财务情况:截止2014年底,首创环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港币299,212.00万元,负债总额为港币229,958.00万元,净资产为港币69,254.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6.85%,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73,150.47万股,2014年实现收入港币96,360.80万元,实现净利润为亏损港币6,252.90万元。

      (二)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首创环境本次供股总股数为473,150.47万股(按照2015年4月2日的已发行总股数为基准计算得出,假设于记录日前所有购股权及首创香港持有的可换股债券不行使/兑换),本次供股的价格以2015年4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0.484港元折让7%,定为0.45港元/股;

      供股完成后,首创香港持有首创环境的股权比例若超过50.10%,拟将持股超过50.10%的部分,以等同于本次供股的价格0.45港元/股,平价转让给首创华星,转让价款为“转让股份总数*港币0.45元/股+交易成本等相关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股权转让协议

      首创香港将与首创华星签署《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与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交易标的:首创香港将持有首创环境供股所得超过50.10%的股份转让给首创华星,且最高转让股份数为首创华星预付款项所对应的股份;

      转让价格:0.45港元/股;

      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转让股份总数(即首创香港于供股并行使超额认购权后所获得的超过50.10%的股份)* 0.45港元/股+交易成本等相关费用;

      支付方式:首创华星预先支付给首创香港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若首创香港行使超额认购权后获得的首创环境股份比例未超过50.10%,则首创香港不将所持有的首创环境股份转让至首创华星,并将首创华星预付款项退还至首创华星;

      交易终止条件:若股份转让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80日内未能完成,则协议解除;

      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创香港本次参与首创环境供股并行使超额认购权,有利于公司取得首创环境绝对控制权,符合公司的管理需求。后续的股权出售得到了控股股东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环保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超额认购权并转让所持有的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50.10%以上股权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刘晓光、王灏、刘永政、苏朝晖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将包销供股后持有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超过50.10%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拟预先支付给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用于本次转让,转让价格0.45港元/股等于本次供股价格。本次转让价款包含了必要的交易费用,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同时未占用公司及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将包销供股后持有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超过50.10%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拟预先支付给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用于本次转让,转让价格0.45港元/股等于本次供股价格。本次转让价款包含了必要的交易费用,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同时未占用公司及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超额认购权并转让所持有的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50.10%以上股权的议案》,其中:关联委员刘永政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2名委员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将包销供股后持有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超过50.10%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拟预先支付给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用于本次转让,转让价格0.45港元/股等于本次供股价格。本次转让价款包含了必要的交易费用,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同时未占用公司及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首创华星预付首创香港不低于港币77,500万元或等值美元用于行使超额认购权,有利于保障首创香港成功获配首创环境0.60%股份以达到控股首创环境之目的,首创华星受让50.10%以上股份并作为首创香港的一致行动人将进一步强化首创香港对首创环境之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首创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此项交易尚需相关审批机构审核批准。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保荐人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5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4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新大都饭店(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4日

      至2015年5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15年5月7日(星期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7、8、9、10、11、13、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八号静安中心三层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5年5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八号静安中心三层

      3、邮政编码:100028

      4、联系电话:010-64689035

      5、联系传真:010-64689030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