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0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5-017)。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云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9,237,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9,16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34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9,17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49,17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49,17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74,66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755%;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3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73,06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677%;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04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73,06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677%;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04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149,1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5年4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