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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0版)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如下:

      ■

      上表显示,报告期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均在80%以上,流动负债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

      (3)偿债能力分析

      ■

      2、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且公司盈利质量较高,销售净利率较高,近三年平均为31.64%,体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具体情况为:

      ■

      公司销售净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自于毛利率较高的兽药行业,且技术水平要求更高、获利能力更强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超过70%。天康生物和中牧股份由于饲料业务比重较大导致综合销售净利率较低。青岛易邦主营业务全部为兽用生物制品,因此销售净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净利润保持在较高水平,盈利能力较强且保持稳定,符合行业盈利特点。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未来盈利能力分析

      (1)公司将受益于国内兽药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而言,国内兽药行业起步较晚,在整体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上仍与国外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和动物疫情防控方面的逐步重视,国内兽药行业发展迅速,近几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我国兽用药品行业市场规模从2005年的138亿元快速增长到2013年的40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4.30%。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肉、蛋、奶的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未来兽药市场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以及规模化养殖集团的日趋成长,未来对具有良好品牌声誉、高端优质兽药的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本公司作为一家拥有快速反应能力、产品定位中高端市场的兽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未来将受益于国内兽药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保持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将受益于持续的研发创新投入

      作为国内兽用药品技术领先企业,公司始终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不断加大研发力度。近三年,公司年均研发投入3,189.6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98%,研发投入强度在同行业企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在研发及创新方面的持续投入保证了稳定、高效的产品品质,并能够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不断推出新产品,推动公司业绩的提升。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并将继续受益于研发创新投入,保持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3)公司将受益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本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动物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升级与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如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将会缓解公司目前兽用生物制品产能瓶颈,丰富产品资源;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缩短与国外研发的差距;切实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与营销管理水平,为深化市场建设提供更强大的平台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水平、管理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缓解未来公司的经营资金压力。公司也将受益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保持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根据2014年3月22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按照每股0.5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分配6,000万元。

      根据2015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拟按照每股0.4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分配4,800万元,该决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本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2、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1年8月25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加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2014年5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的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积极履行现金分红的政策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和间隔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摊薄等因素,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程序进行监督。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该议案包含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内容,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

      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7日,目前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随营,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站北街66号,主要从事兽用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

      2、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目前注册资本1,200万元,实收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祝义,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郑州港区豫港大道西侧,主要从事兽用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

      3、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7日,现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住所为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8号。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

      4、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

      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现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30万元,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焱,住所为洛阳市高新开发区翠微路3号院2幢4楼。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按上述计划投资以上项目,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从而保证项目的实施。

      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均已开始投入建设,本公司还将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在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履行的核准程序如下: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

      动物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是在公司已经拥有的动物疫苗生产工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公司动物疫苗的产能,并丰富公司现有疫苗产品线的重要生产性投资项目。通过上述投资,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兽用生物制品方面的生产能力,带动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快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强化公司在科技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公司还将利用技术研发中心的平台,开展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结合行业发展需求,针对兽药行业的重大技术难点进行攻关,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行业发展瓶颈,提升兽药产业竞争力,缩短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为我国畜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公司拟对总部营销中心进行升级建设,进一步提升兽医服务中心服务能力,依托公司强大的技术实力,为公司销售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疫病诊断、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环节提供强大支持。同时,公司结合国内市场的巩固与拓展规划,拟通过在全国建立14个营销服务中心,并依托本公司的技术平台优势与当地的实验室、科研机构进行合作,为当地的养殖户提供最直接的技术支持,并通过技术指导与服务以保证客户对本公司产品的科学使用、取得良好免疫与治疗效果。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依托公司营销兽医服务中心和下沉的技术服务网点,切实加强市场拓展,为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提供强大保障。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公司生产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产品主要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以及猪瘟活疫苗。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政府招标采购的国家强制性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1,935.80万元、15,306.26万元和17,234.0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9%、32.48%和36.31%,是公司收入及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

      尽管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作为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重要政策与举措多年来总体保持稳定,但不排除政府采购政策变化的可能性,未来如果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政府招标采购业务收入下降,引起公司业绩的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河南省畜牧局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881.29万元、8,959.37万元和9,400.49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9%、18.98%和19.76%。河南省畜牧局系公司第一大客户,若河南省畜牧局招标采购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未能中标或中标单价、采购量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二)下游产业波动与动物疫情变化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受下游产业畜牧养殖业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的周期性或偶发性产业景气状态波动可能对兽药行业带来影响,且兽药行业受动物疫情变动影响较大。

      一方面,受“速生鸡”事件、肉价持续低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禽类养殖形势出现了波动,也导致本公司禽用产品销售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若在未来养殖形势再出现阶段性下降,也将对公司未来造成一定的业绩压力。

      另一方面,我国作为畜牧养殖业大国,重大疫情的出现将会对畜牧养殖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兽药行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如果本公司将来在新的疫情出现时,无法把握产品技术趋势,快速推出新的兽药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将有可能失去市场的领先地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及子公司惠中兽药、新正好报告期内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近三年,本公司因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净利润分别为1,492.59万元、1,882.15万元和1,808.17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1.55%、11.56%和12.89%。

      本公司及子公司惠中兽药、新正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3年底到期,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企业均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倘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更,可能将对公司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169.65万元、8,280.15万元和8,264.13万元,余额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账龄在1年以内的客户欠款占全部客户欠款的比例分别为97.16%、89.10%和93.44%,绝大部分欠款均处在正常的信用期内。

      公司在参考行业惯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针对不同模式客户在规模、资金、信用、产品等方面的不同特点,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并严格执行分级信用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在经销商模式下账期平均不超过一个月,在大集团直销模式下账期平均在四个月左右,公司信用政策得到了严格执行,实际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在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历年账龄结构、各年度销售回款情况等因素,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稳健,计提比例合理,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未发生因客户货款无法收回而导致坏账损失的情况。

      尽管如此,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偏大的情况仍会对公司短期的现金流构成不利影响,并加大了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五)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是公司持续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公司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依赖于具有较高技术素养研发团队的稳定,如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将对公司后续科技创新带来负面影响;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形成的技术秘密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导致的核心技术秘密泄露将使公司竞争优势面临不同程度丧失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按计划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动物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及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本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在研究决定募投项目过程中,虽然公司已经全面考虑了当前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状况、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谨的分析论证,并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作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但是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宏观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仍存在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进度不能保证、市场营销不理想或者项目完成后实际运营情况无法达到当初预期正常状态等方面的风险,将可能给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29,158万元。根据公司的折旧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限内将每年增加折旧额2,241.95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利润总额的13.42%。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收入、利润不能持续增长或增长速度放缓,同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期满后不能按照预期产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生产车间不能顺利通过兽药GMP认证或相关产品无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风险

      国家高度重视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出台系列政策规范兽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企业生产线均需要通过农业部兽药GMP认证,相关产品需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若为新兽药产品,需先取得新兽药证书才能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动物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需新建2个疫苗车间,包括6条生产线,其中,2个产品尚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虽然本公司具备丰富的项目建设经验,并且拥有较强的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但本公司仍存在募投项目生产车间不能顺利通过兽药GMP认证或相关产品无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七)市场竞争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努力与积累,公司形成了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扩展了全国范围的销售渠道,已经成为国内兽药行业领先的企业之一。公司在非政府采购禽流感(H9)三联和四联灭活疫苗、猪圆环病毒2型灭活疫苗、鸡法氏囊精制蛋黄抗体等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领先,并有多个品种产品填补国际、国内空白。但随着国内兽药厂商的不断增多,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逐渐进军国内市场,兽药行业的竞争程度将进一步加大。尽管公司在技术、产品研发和储备上不断加大投入并且高度重视质量控制管理,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则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八)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近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4.38%、31.21%和20.83%,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如本次发行成功,公司净资产将在目前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充分产生效益,预计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度相比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虽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的逐步释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短期内公司存在因净资产增长较大而引发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九)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营管理经验,治理结构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生产能力也将大大增强,这对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与协调能力,以及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质量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层素质等未能跟上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如下:

      (一)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二)抵押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

      (三)销售合同

      1、2014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潍坊惠普生物药品有限公司1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QM031号),授权其在山东省销售本公司禽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2,655万元。

      1 潍坊惠普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普莱柯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企业。

      2、2014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郑州金水区新辉弘动物保健品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QM012号),授权其在河南省销售本公司禽用生物制品的约定品种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销售额1,396.5万元。

      3、2014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徐州普莱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QM026号),授权其在江苏省上海市销售本公司禽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708万元。

      4、2015年1月1日,本公司与广州市粤莱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QM022号),授权其在广东省和海南省销售本公司禽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550万元。

      5、2015年1月8日,本公司与沈阳市于洪百草兽药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QM028号),授权其在辽宁省销售本公司禽用生物制品的约定品种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1,310万元。

      6、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潍坊惠普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ZM012号),授权其在山东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524.4万元。

      7、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济南普莱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ZM013号),授权其在山东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524.4万元。

      8、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新辉弘动物保健品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第ZM014号),授权其在河南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 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共计1,518万元。

      9、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福州金赛尔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字ZM030号),授权其在福建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1,021.2万元。

      10、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长沙普莱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字ZM020号),授权其在湖南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680.8万元。

      11、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南宁迎客松农牧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字ZM33号),授权其在玉林、贵港、柳州、钦州等地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556.6万元。

      12、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佛山市维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字ZM034号),授权其在广东省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920万元。

      13、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广州诸昶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5PuLike字ZM035号),授权其在广东省(除广州、韶关、清远)销售本公司猪用生物制品,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计划回款额为1,265万元。

      14、2015年1月20日,本公司与河南省畜牧局签订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订购合同书》、《猪瘟活疫苗订购合同书》,本公司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供其2014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所需活疫苗,价格分别为1.04元/头份、0.36元/头份。

      15、2015年2月28日,本公司与湖北省畜牧兽医局签订了《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合同》,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拟向本公司采购其2015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所需活疫苗,总金额5,538万元。本合同数量及金额为全年测算计划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发的《疫苗调拨通知单》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疫苗接收单》最终确定。

      (四)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1、合作研发合同

      (1)2010年11月18日,本公司与哈兽研、四川省华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青岛易邦、浙江正立安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正业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大北农、哈尔滨维科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研究开发鸡新城疫和传染性支气管炎(肾型疫苗株)二联活疫苗,并联合申报新兽药证书,研发期限为2010年11月-2012年12月。本公司向哈兽研提供疫苗研发经费500万元,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权和销售权。目前,研发阶段已经结束,正处于新兽药注册申请阶段。

      (2)2011年9月14日,公司与哈兽研、瑞普生物、哈尔滨维科、哈尔滨动物生物制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研制表达H9亚型禽流感病毒HA基因重组新城疫La Sota疫苗株(rL-H9株)并联合申报临床试验和国家新兽药注册,研发期限至2012年12月。本公司向哈兽研提供研发经费600万元,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权和销售权。目前尚处在临床试验前研究阶段。

      (3)2012年9月12日,公司与川宏生物签定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研制猪圆环病毒病(SH株)和猪细小病毒病(HN-2011株)二联灭活疫苗并联合申报临床试验和国家新兽药注册,研发期限至2015年8月。川宏生物向本公司提供研发经费500万元,本公司拥有该新兽药的全部知识产权。

      (4)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与瑞普生物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研制猪伪狂犬病基因工程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并联合申报临床试验和国家新兽药注册,研发期限至2018年5月。瑞普生物向本公司提供研发经费500万元,本公司拥有所有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2012年10月10日,本公司与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Pulike-GCXMB-20121010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约定由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动物疫苗产业化项目疫苗厂房(车间二)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1,600.85万元,合同工期为459日历天。工程主体部分已基本完成,尚未完工。

      (2)2012年12月28日,子公司惠中生物与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34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兽用药品(灭活疫苗车间、活疫苗车间及仓库、实验动物房、动力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框架二层、钢构一层、建筑面积21,000m2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2,480.67万元,合同工期为276日历天。工程目前已完工,正在进行决算。

      (3)2013年4月13日,子公司惠中生物与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lyhzsw-GCXMB-20130401号《兽用药品建设项目第2号、3号、5号车间净化装修合同》,约定由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兽用药品建设项目第2号、3号、5号车间净化装修,合同价款为2,480万元,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工程目前已完工,正在进行决算。

      (4)2015年1月18日,本公司与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PULLIKE-GLXMB-20150104),约定由台兴建筑负责“兽用生物制品产业化车间四、动力中心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1,198.82万元,合同工期为418日历天。

      3、财务资助协议

      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借款协议》,向其提供4,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为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约定期限内利率为0,款项专项用于高新区管委会收储位于洛阳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该笔款项已于2015年3月24日全额收回。

      4、技术转让合同

      2015年2月26日,公司与乾元浩签订《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将本公司研发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四联灭活疫苗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乾元浩,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二、发行上市的相关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到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阅。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招股意向书全文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