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江继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旭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旭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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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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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较年初下降28.32%,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背书及到期票结算;应收利息较年初下降60.83%,主要系报告期收到该部分利息所致;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长29.39%,主要系员工预支出差借款和支付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下降97.96%,主要系本期内委托理财到期收回;在建工程较年初增长24.00%,主要系本期内继续加大基建和设备投入。
本报告期末,公司预收账款较年初下降35.00%,主要系报告期内发货开票结算;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下降42.23%,主要系2014年度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本报告期内,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54.95%,主要系出口比例上升导致出口费用同比增长;资产减值损失增长系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金;投资收益增长系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到期收到收益。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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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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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江继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7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5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报告正文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律师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因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同意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8.43元/股,数量仍为656.16万份。
详细内容见2015年4月2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2年10月21日,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2年12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4、2012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成就,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5、2013年1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236名激励对象1,84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行权价格为9.33元/股。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未登记。
6、2013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10派3元)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行权价格调整为9.03元/股。
7、2014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23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552万份股票期权;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1,397,200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40万份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148.28万份。
8、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10派3元)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行权价格调整为8.73元/股。
9、2015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231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492.12万份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56.16万份。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由、方法和结果
(一)调整事由
1、根据《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15年3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4月15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5,758,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详见2015年4月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派息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且P>1。
(三)调整结果
此次调整后,《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仍为656.16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8.43元/股。
三、审批程序
1、根据《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黄山永新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