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汤薇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欣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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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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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014年8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1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8月13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2月13日。
2014年8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8月20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2月20日。
2015年2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原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无限售流通股5,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全部解除了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年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2月11日,回购交易日为2016年2月11日。该笔质押事宜于2015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期末,彩虹集团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7%。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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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1)2015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认为将2015年3月16日定为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认方法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2)2015年4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合法有效,已履行必要的程序,认为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及《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3)2015年4月16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授予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
(1)2015年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201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公司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
2014年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完善公司在环保、节能、新材料领域的产业结构和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深圳前海设立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专业从事新能源应用,以创新的商业模式,参与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目前深圳永晟光伏发电项目的进展详见2015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重大意向性协议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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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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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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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薇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07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2月27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3月18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同时,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更换为西南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西南证券承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永聚”)、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中至正”)】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 2015年4月2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围场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围场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03500052552393,截止2015年4月3日,专项账户余额为7,612.83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围场公司河北承德围场县中草药种植结合5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围场公司与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围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围场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围场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围场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郑小民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围场公司专项账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围场公司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围场公司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围场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围场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上述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围场公司、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
8、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及围场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上述协议自公司及围场公司、建设银行、西南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合肥永聚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合肥永聚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9030155200001643,截止2015年4月3日,专项账户余额为54,617,574.91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合肥永聚安徽省庐江县白湖社区胜利圩区种养殖基地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安徽白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渔场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合肥永聚与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合肥永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合肥永聚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合肥永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合肥永聚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郑小民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合肥永聚专项账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合肥永聚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合肥永聚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合肥永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合肥永聚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浦发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上述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合肥永聚、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及合肥永聚有权单方面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上述协议自公司及合肥永聚、浦发银行、西南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惠州中至正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惠州中至正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441010182600370021,截止2015年4月3日,专项账户余额为5,460.28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惠州中至正惠州比亚迪工业园区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惠州中至正与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惠州中至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惠州中至正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惠州中至正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惠州中至正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郑小民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惠州中至正专项账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惠州中至正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惠州中至正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惠州中至正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惠州中至正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上述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惠州中至正、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及惠州中至正有权单方面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上述协议自公司及惠州中至正、中信银行、西南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075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78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073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