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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185,880,718.35元,其中:根据中技控股于201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以下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58,806.37万元,调整之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用途为对中技桩业进行增资,用于:(1)中技桩业的下属公司天津津滨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滨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不超过19,116.37万元;(2)偿还中技桩业的下属公司天津中技、安徽中技、南通中技、河南中技生产基地的长期项目借款合计39,690万元。中技桩业以募集资金置换了前期对天津津滨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滨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入款133,880,718.35元,中技桩业以募集资金偿还中技桩业下属公司生产基地的长期项目借款52,000,000.00元。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中技控股2014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鉴于募集资金系陆续使用,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全部闲置募集资金34,49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4年度内,中技桩业以募集资金置换了前期对天津津滨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滨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入款133,880,718.35元以及52,000,000.00元长期借款,合计185,880,718.35元,同时中技桩业以募集资金偿还中技桩业下属公司生产基地的长期项目借款110,000,000.00元,剩余闲置募集资金为234,900,000.00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中技桩业已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为23,488.36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14年度结息0.55万元,因此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2.19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技控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技控股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5-025
关于修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为上海海鸟电子有限公司,为上海华成无线电厂与香港新科创力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1992年4月30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93号文批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现变更为: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为上海海鸟电子有限公司,为上海华成无线电厂与香港新科创力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1992年4月30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93号文批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019007号(市局)。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公司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上述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现变更为: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变更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变更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对于某些事项的审议,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每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对于下列事项的审议,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变更为: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变更为: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现变更为:
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8、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变更为: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9、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变更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变更为: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1、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变更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依然有效。
现变更为: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依然有效。
1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现变更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1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现变更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1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2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话确认收到传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出的,以电话确认收到之日或电子邮件到达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2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载体。
2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现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2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定报纸上公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变更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指定报纸上公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现变更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7、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款: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现变更为:
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款: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8、新增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5-026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79号今唐大酒店(近广灵四路)七楼B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5日
至2015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9、10、1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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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登记。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纺发大楼)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粤路437号2号楼
邮编:200434
联系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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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