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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4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12,130.85万元,与2013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75%;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810.96万元,与2013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为-52.96%,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权期权未达到第一期行权的业绩条件,应予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一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应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

      (1)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刘捷辉、张妮莉、白璐、张慧、刘来化、许艳华、赵海能、梁敏、李玉、李廷龙和陈丽军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37万份。由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注销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124.60万份。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为161.60万份。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刘捷辉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由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注销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26.95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9.95万股。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68,078,972股变更为267,779,472股。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9888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61元/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P=P0-V=4.64元-0.298884元≈4.6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股份相关说明

      1、股票期权拟注销说明表

      ■

      2、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

      四、预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对已离职的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解锁的全部权益共计40万份进行注销或回购注销。由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期124.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一期29.95万股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对已离职的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解锁的全部权益共计40万份进行注销或回购注销。由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期124.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一期29.95万股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八、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海南瑞泽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办理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所引致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应法定程序。

      九、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5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已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刘捷辉、张妮莉、白璐、张慧、刘来化、许艳华、赵海能、梁敏、李玉、李廷龙和陈丽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权益共计40万份。

      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124.60万份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26.95万股。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5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已披露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计算数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及《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经事后审核,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1、《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之“二、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2、调整方法”

      原公告为:

      (1)股票期权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海南瑞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9.64元-0.298884元≈9.61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9.64 元/股调整为9.61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4.64元-0.298884元≈4.61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4.64 元/股调整为4.61 元/股。

      现修正为:

      (1)股票期权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海南瑞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9.64元-0.0298884元≈9.61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9.64 元/股调整为9.61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4.64元-0.0298884元≈4.61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4.64 元/股调整为4.61 元/股。

      2、《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之“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原公告为:

      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9888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61元/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P=P0-V=4.64元-0.298884元≈4.6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现修正为:

      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9888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61元/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P=P0-V=4.64元-0.0298884元≈4.6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二)本次价格调整方法”

      原文件为:

      1.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海南瑞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其中派息时的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据此,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上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9.64元-0.298884元≈9.61元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9.64 元/股调整为9.61元/股。

      2.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其中派息时的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据此,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4.64元-0.298884元≈4.61元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4.64 元/股调整为4.61 元/股。

      现修改为:

      1.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海南瑞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其中派息时的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据此,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上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9.64元-0.0298884元≈9.61元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9.64 元/股调整为9.61元/股。

      2.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其中派息时的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据此,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4.64元-0.0298884元≈4.61元

      公司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4.64 元/股调整为4.61 元/股。

      除上述更正外,《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及《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告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