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5-031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0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在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许锡忠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邹行宇、李建树签署审核意见,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1,376,631.62元,提取盈余公积1,146,298.16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7,741,719.0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972,052.54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按不低于最近两年(2013—2014)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实施现金分红,即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344502600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78,533.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建设湖北省新型材料研发检测中心的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在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13日。
以上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5-032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10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4月23下午在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庚涌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邹行宇、李建树签署审核意见,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1,376,631.62元,提取盈余公积1,146,298.16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7,741,719.0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972,052.54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按不低于最近两年(2013—2014)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实施现金分红,即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344502600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78,533.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93 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公告编号:2015- 033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0日 9点0 分
召开地点: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
至201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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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5—031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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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2天进行登记。
4、现场登记时间: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6:00)。
5、现场会议地点: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自理;
(2)公司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444105
联系电话:0717—3280108 联系人:杨晓凭
传 真:0717—3285258 傅斯龙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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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