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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注1: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所致;

      注2: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销售上年期末库存的黄金珠宝首饰所致;

      注3: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支付黄金珠宝首饰采购款所致。

      ■

      注1:主要系本期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黄金珠宝首饰销售下降所致;

      注2:主要系本期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黄金珠宝首饰销售下降所致;

      注3: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赊销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注4:主要系本年同期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所致;

      注5:主要系本年同期公司子公司偿还新恒基投资款项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2014年8月6日披露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2014年8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人关注,截至2014年12月31日金泰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41,006.34万元,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实现净利润4,023.65万元,主要系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黄金首饰贸易实现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99.67万元;金泰股份公司本部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该等情形将影响金泰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金泰股份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公司董事会关于解决措施的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2015年度,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利用在香港便于拓展国际业务这一平台,在稳定原有客户的基础上,将继续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扩大黄金珠宝贸易的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为平滑可能发生的行业波动、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拟在黄金珠宝贸易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业务领域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推动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预案已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将继续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3、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云数据有限公司及孙公司中云(北京)数据计算有限公司2015年度将在移动互联网、商业WIFI等方面开展相关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方面,将积极探索近场通信、多元化媒体、融合通信等业务方向,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移动应用产品。中云(北京)数据计算有限公司已获批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目前正积极开拓自有品牌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市场,重点覆盖商业楼宇、办公场所。未来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基础上,推动商业WIFI解决方案落地实施。

      4、随着各项经营计划的开展、盈利的增加及公司财务状况的有效改善,公司能够解决拖欠的职工薪酬及税款,消除影响持续经营的相关因素。

      公司因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表已据以做出会计处理,并计入其他应付款。200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公司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的110万元的股权。2006年7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1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原告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3,120,671.72元,公司进行挂账处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0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2013年11月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股作价154.23万元,归申请执行人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剩余款项1,630,471.72元尚未偿还。

      201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在诉状中称:自2002年1月31日起,被告分9次向原告累计借款243.3653万元。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12月14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还款计26.7421万元,尚欠216.6232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诉讼请求:⑴、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6.6232万元;⑵、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损失;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1、限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86,231.70元; 2、驳回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23,490元。本期公司作了负债处理。2013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已做账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偿还。

      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2、上诉人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和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其应当向被上诉人生物公司提供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云

      日期 2015-04-23

      公司代码:600385 公司简称:ST金泰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