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8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7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股东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天合伙”)通知: 中天合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54,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减持前(2014年12月15日前),中天合伙持有中材国际161,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9%。本次减持后(2015年4月27日收盘后),中天合伙仍持有公司股份107,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9%。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材国际
股票代码: 6009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30室
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30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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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基本情况
名称: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3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龙汉
注册资本:3000万元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2012年8月7日 至2019年8月6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65900107100085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石地税登字659001599186082号
主要合伙人名称:冯艳、何书彬、吉同宁、王志学、孙志胜、刘贞华、刘龙汉、印志松、韩长凯、柴瑜、张主民、雷鸣、孙伟、孙延泽、何小龙、许景曦、许芬、孙金亮、吴宏、陈西年、谈育星、郝汝青、师留刚、孟庆林、高超、周扬铭、何家斌、沈建龙、王军、祝敏安、韩占京
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30室
邮政编码:832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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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除持有中材国际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自身发展需要而减持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所持中材国际股票的可能,并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中天合伙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7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4,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变动前(2014年12月15日前),中天合伙持有中材国际161,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9%。
2、本次变动后(2015年4月27日收盘后),中天合伙持有中材国际107,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9%。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 个月内(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12月4日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方式披露减持中材国际的情况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卖出中材国际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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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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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刘龙汉
签署日期:2015 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