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闻掌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爱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东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一系列议案。公司与闻掌华、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涌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华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富金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7位认购对象,拟以5.55元/股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423,423,423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2015年美国油田产能扩建项目、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及偿还国内借款。2015年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14011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仍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
2、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议案。本次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材料予以受理。
3、2015年3月16日,公司召开8届10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发行企业私募债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美都经贸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经贸”)为偿还2014年私募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拟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一次性发行不超过5亿元的企业私募债,本次发行的私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年(含)。公司董事会同意美都经贸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一次性发行不超过5亿元的企业私募债,并为美都经贸本期私募债券项下债务的履行向本期私募债券的全体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披露日,美都经贸私募债已发行完毕。
4、201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8届11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美都能源(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能源发展战略的部署,为拓展国际市场,进一步延伸油气产业链,公司与九泰国际有限公司(Jiu Tai International Pte Ltd)共同投资设立美都能源(新加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0%;九泰国际有限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原油批发、石化产品供应链及物流服务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公司已经在新加坡完成工商登记等事宜,同时已获得浙江省商务厅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以上详情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公司相关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注①2007年12月26日,公司向原控股股东美都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美都集团及其关联方对《避免同业竞争函》进行了修订,并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本公司现有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在中国境内将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2、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贵公司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函。避免同业竞争函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公司现有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在中国境内将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在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不以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4、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对上述内容亦予以确认。”
注②2009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09年6月17日股份发行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持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闻掌华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自本承诺出具日起,闻掌华先生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不再以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2、美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美都能源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主要内容:“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公司(指美都集团)及控股子公司(除美都能源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注③闻掌华先生于2013年7月3日与公司签订《符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约定:“乙方(闻掌华)在本合同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注④为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发行人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里披露并承诺:“公司承诺,若未来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出发,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必要的回购,公司控股股东闻掌华先生承诺,届时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注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主要内容:“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因持有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通过出售、转让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获取利益。”
注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主要内容:“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原计划继续执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闻掌华
日期 2015-04-27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3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下午13:00时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闻掌华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王爱明、翁永堂、陈东东、戴肇辉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三、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4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都能源”或“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6,142,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2012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7届13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2年10月17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无异议回复;201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7届15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年11月6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限制性股票19,500,000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实际缴款激励对象6人,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19,500,000股。
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公告》,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11月20日,授予价格为1.32元/股,实际共向6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500,00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至此,公司已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
2013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50,000股。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注销。
2014年12月1号,公司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议案》,符合第二次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9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10日。
201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统称“本次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一) 公司未满足第三次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公司未达到2014年业绩条件:
(1)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9,142,633.46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132,969,933.2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803,809.27元,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113,269,200.45元且为负。
(2)以2011年为基准年,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219.93%,低于《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次解锁条件33%;
(3)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57%,低于《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次解锁条件6%。
公司未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全部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
三、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节、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自2012年11月20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后,2013年6月7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8元(含税);2014年6月16日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送红股0.05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元(含税)。按《激励计划》“第十二节、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1.32元/股调整为1.237元/股[(1.32元/股-0.008元/股-0.013元/股)/(1+0.05)]。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
五、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1.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5〕1191号),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达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三次(T+2年度)解锁条件的要求,因此第三个解锁期不可解锁。
2.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 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认为:公司2014年度未满足《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T+2年度)的全部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
七、 公司律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结论意见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美都能源未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的全部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三期(T+2年度)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不得解锁,并应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授权;美都能源因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需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回购条件、数量和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尚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股票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八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编号:2015-035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
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截止2015年4月27日,公司已实际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000万元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新湖中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一、互保情况
1、公司拟与新湖中宝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6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2、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3、本次互保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中宝成立于1992年,股票代码为600208,股票简称为新湖中宝,注册资本为8,138,131,967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经营范围为:煤炭(《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销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7,084,923.32万元,总负债为5,034,283.38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71.06%;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03,833.9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49,567.77万元,净利润为114,600.44万元。(以上数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新湖中宝公布的2014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意见
新湖中宝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上述增加担保额度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公司与新湖中宝进行互保加强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次增加互保额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共119,6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累计余额为77,1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新湖中宝共提供担保18,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总裁王爱明先生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新湖中宝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新湖中宝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6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6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闻掌华先生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4月1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6.70%股份的股东闻掌华先生,在2015年4月2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同意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6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总裁王爱明先生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4月1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6日 13 点 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杭州JW万豪酒店3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6日
至2015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至议案12已经公司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及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材料。议案13为公司控股股东闻掌华先生提议增加的临时提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第9项议案、第12.01、12.02、12.03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全部议案均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7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八次监事会会日议通知于2015年4月2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并认真阅读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未能完全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条件,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回购价格为1.2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7,598,272.50元。相关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457,180,009股变更为2,451,037,509股,注册资本将由2,457,180,009元减至2,451,037,509元。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核查意见:公司2014年度未满足《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T+2年度)的全部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8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6日 13点 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杭州JW万豪酒店3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6日
至2015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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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4月15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第9项议案、第12.01、12.02、12.03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全部议案均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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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授权人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与地点
登记时间:2015年5月4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6:30
登记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71)88301610、88301613
传 真:(0571)88301607
联 系 人:王勤、周骅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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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175 公司简称:美都能源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