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章利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树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树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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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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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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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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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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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戚建萍女士函,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女士、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燕卫民发生借款合同的债权纠纷原因,债权人燕卫民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12月4日分2次司法冻结了戚建萍女士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于2015年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戚建萍持有的公司股份2,728,440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司法划转过户至债权人燕卫民名下,截止本公告日戚建萍持有公司股份为80,42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36.625%。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与债权人燕卫民正在积极进行协商,争取尽早妥善地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消除股份冻结状态,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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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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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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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