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石碎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苏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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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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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417.63%,主要是因为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3219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附后)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碎标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30 证券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5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配合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其将在公司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会同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保证公司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方案完成回购。如果本次发行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将购回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相应市值的公司股份,冻结股东分红,以为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扣留与上述赔偿金额相等的应从电光防爆领取的全部薪酬、分红以支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而言,如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石向才、石碎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承诺 | 1、其将尽力确保对电光防爆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长期不变。2、在电光防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电光防爆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份的10%,同时应低于电光防爆总股本的5%。3、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于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将不低于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电光防爆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4、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电光防爆,并由电光防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电光防爆披露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具体实施减持。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电光防爆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光防爆所有,同时其持有的电光防爆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电光防爆,则电光防爆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电光防爆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2014年09月23日 | 五年 | 正在履行 |
| 公司承诺 |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采取的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公司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融资。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有限公司技承诺 | 若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司对电光防爆的赔偿。(2)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不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不利情形完全消灭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对电光防爆的投票权。(3)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人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分红,作为本人对电光防爆的赔偿。(2)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支持和保证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各方面的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职责,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若因发行人历史出资问题而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全部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概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承诺 | 本公司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有对赌协议或类似性质的文件或安排转移利益的情形。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本公司或本人为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者,不存在委托持有、代持股份的情形或其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远期股权转让、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转让协议或承诺,对本人所持股份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的情形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若因电光有限吸收合并温州电光未及时履行公告程序而产生债务纠纷或潜在债务纠纷,使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时,各方将先行协商一致,在公司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如公司因以往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而被要求补缴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为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截至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如果发行人因业务发展商模式而被要求补缴税款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2014年09月23日 | 三年 | 正在履行 |
|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相关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违反上述锁定期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剩余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 2014年09月23日 | 五年 | 正在履行 |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承诺 |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 2014年09月23日 | 三年 | 正在履行 |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 2014年09月23日 | 三年 | 正在履行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2014年09月23日 | 三年 | 正在履行 |
| 公司承诺 |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于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 2014年09月23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1)我们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们及我们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我们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4)如我们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我们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我们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5)我们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6)如果未来我们或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我们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7)如我们或我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我们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务机会。(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9)我们保证各自的直系亲属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我们及我们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0)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我们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我们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1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公司的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 (1)本公司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4)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5)本公司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6)如果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7)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务机会。(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9)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1年02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公司承诺 | 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的情况发生,自2011年10月起不再与江西同心铜业有限公司发生商品购销等关联交易行为。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 若电光防爆与江西同心之间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偏离公允价值导致电光防爆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公司承诺 | 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工投产后,公司生产场地紧张问题将得以解决,进而将终止租赁博奥电气厂房进行生产的行为。 | 2011年05月18日 | 2014年12月31日 | 公司已终止与博奥电气的租赁关系。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及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11年05月18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