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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解除质押公告
    2015-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股东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解除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4月29日,皇冠实业将其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13,5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皇冠实业所持本公司股份的18.99%,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7%)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此前皇冠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披露的《公司股权质押公告》(临2014-003)、2014年7月19日披露的《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公告》(临2014-047)、2014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公告》(临2014-079)。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皇冠实业持有本公司71,073,761股股份(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24%;其中处于质押状态56,621,000股,占皇冠实业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9.67%,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5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本次及之前已披露的股权质押相关情况外,本公司未获悉其他股东持有或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PVC稀土复合热

      稳定剂相关技术成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4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包头稀土研究院签订了《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公司向包头稀土研究院购买PVC稀土复合热稳定剂相关技术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背景

      为加快公司对稀土在塑料及高分子材料应用领域的研发工作,推进公司拟在包头市投资建设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业链”项目,尽快实现稀土助剂产品量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向包头稀土研究院购买XTY-A型硬质PVC稀土复合热稳定剂相关技术成果。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包头稀土研究院于2015年5月4日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甲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让与方(乙方):包头稀土研究院

      1、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成果内容如下:

      (1)技术成果的内容:XTY-A型硬质PVC稀土复合热稳定剂及相应的专利权。

      (2)发明人/设计人:包头稀土研究院。

      (3)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已通过中试验证,可以工业化生产。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成果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成果的状况:2009年1月至今,包头稀土研究院实验室研发,并于2014年在中试基地建成年产5,000吨稀土复合稳定剂生产线。

      (2)乙方向他人转让本项技术成果的状况: 无。

      3、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前期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整;

      (2)自投产之日起60个月,按产量采用季度结算的方式,以人民币400元/吨(产量可根据原料投入收率和产品入库单一起核定)支付给乙方,每季度次月15日前支付乙方。投产满60个月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其他后续事项约定:

      (1)自甲方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之日起,甲方有权进行后续改进,改进后的相关权利归属甲方所有。

      (2)自甲方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技术成果以其他方式公开或转让、许可给第三方。如果需要,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技术成果进行持续改进,但相关的技术成果权属归双方所有。

      (3)本协议已约定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甲方,因此,技术成果未来形成的专利亦应转让给甲方,乙方将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专利权后30日内,将前述被授权的专利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在前述专利正式被授予专利权后30日内办理完成专利转让至甲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移交与前述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等。

      鉴于本协议已约定技术成果的转让费和支付方式,在上述专利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包头稀土研究院成立1994年12月5日,注册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码:150200000013392,注册资本:17,602.33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占峰。主营业务:期刊出版;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服务;分析检测;打字、复印、名片、胶印;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稀土材料及高新应用产品的中试生产、加工、制造、销售;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稀土矿石、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稀土功能材料、高纯金属及合金、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各类靶材、科研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贸易。

      包头稀土研究院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股票代码:600111)的控股子公司,北方稀土实际控制人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因此,包头稀土研究院实际控制人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包头稀土研究院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共同投资设立了内蒙古联丰稀土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稀土研究院”),乌海化工持有联丰稀土研究院70%股权,包头稀土研究院持有30%股权。除此之外,包头稀土研究院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系。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包头稀土研究院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加大稀土助剂等新材料的研发力度,加快推进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业链项目的建设进度,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但相关产品投产的具体时间和效益、上述技术成果能否取得相应专利权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