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例如中小学标准化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投资,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公共安全应急系统建设以及廉租房建设、公共养老设施建设等,由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支出改为由中央投资统一建设和管理,从而为首先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物质基础条件。
其次,制订《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具体来说,就是要将中央投资项目范围中,何为“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社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应对《决定》中提出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列出一个详细的正面清单。正面清单中的项目,中央政府要作为投资主体,承担主要出资责任;而超出此正面清单范围的项目,中央要严格限制出资总规模和项目总数量。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明确中央政府投资事权、界定中央政府的投资方向,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在中央投资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随意”安排投资项目和调整投资方向的不规范行为;同时,有助于避免中央投资资金不合理或过多地分配到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事权的项目上,从而进一步避免中央和地方投资事权相互混淆、权责不清晰、投资失误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
第三,改进中央投资使用方式。目前政府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以奖代补”和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政府不同的投资方式对项目建设和发展的作用不同。政府投资方式的选择应主要考虑项目自身的经济技术特征和效益情况。由于操作的相对便利性,实践中中央投资绝大多数采取了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方式。
建议中央投资事权可按照中央独立事权、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事项、中央和地方合办事权、中央鼓励地方举办的事项划分为四大类。对属于中央独立事权和委托地方管理的事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上述《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目录》中,根据项目自身效益情况中央政府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同时对项目所需的债务性融资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合办事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纳入上述《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目录》中,但中央要在严格划分中央和地方投资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属于中央责任范围内的出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对属于中央鼓励地方举办的、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范围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中央则应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其中的准经营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还可以考虑“政府贷款”或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
通过上述分类方式,可有效规范中央投资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为建立中央投资分配和使用的责任约束机制创造条件。
第四,争取制订全国统一的政府投资计划。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要“简政放权”和不断“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改革要求相反,政府投资项目要进一步强化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的改革要求。
从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长期改革目标看,为明确政府投向,防范政府投资“缺位”和“越位”,有效发挥各级政府投资的合力,要力争建立全国统一的、涵盖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融资活动的全口径的投资计划。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无论其是否使用中央投资资金,以及是否属于《核准目录》中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审核的项目,包括项目的选址、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融资方案和融资方式及建设管理模式等关键信息,都要纳入全国统一的政府投资计划中。在具体操作上,少数重特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由中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核。除此之外的项目,中央可不直接审批,而由地方政府自行审批、自主决策,并纳入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地方政府的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单个项目的关键信息,要报送中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以汇总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投资计划。与此同时,中央投资主管部门要保留对纳入备案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否决权,对不符合政府投向、超标准建设、重复建设以及存在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浪费能源资源等负外部性的项目,要责令地方政府整改直至取消项目开工建设。这样做,有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投资的合力,同时有助于确保中央对全国各省区的政府投资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避免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防止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研究员)


